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注意事項
107年7月5日法務部
法檢字第10704515220號函備查
一、為結合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整體力量,有效發揮打擊金錢、暴力介入選舉犯罪功能,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一條、行政院核定之「淨化選舉風氣實施方案」及「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最高檢察署每逢總統、副總統及中央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前六個月內成立「查察賄選暴力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督導小組) ,督導及策劃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事宜。
三、各地方檢察署為執行查察賄選,應成立「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 (以下簡稱執行小組) ,以各署指派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政風人員、法務部調查局指派之調查人員及各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指派之專人組成之,專責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刑事案件。
四、前項調查及警察人員之人數,由督導小組分別與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商定之。於執行查察期間,並得視當地選情需要增減指派人員。
五、經指派至執行小組擔任查察工作之調查人員,得經督導小組同意,視情形分批進駐各執行小組,惟應指派調查人員一人為聯絡人,先行進駐執行小組擔任聯絡工作,必要時得即時動員未進駐之調查人員,迅速投入查察工作。
六、執行小組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指派參與執行小組之人員,並應為警方之聯絡人。執行小組之查察賄選工作需要警方支援時,即由該聯絡人負責聯繫。
七、執行小組轄區內各警察分局 (福建省金門、連江縣為警察所或分駐所)應指定人員成立查察賄選暴力支援小組(以下簡稱支援小組),除負責轄區內賄選資訊之蒐集,交由警方之聯絡人向執行小組提報外,並接受執行小組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或分區查察檢察官之指揮,參與偵辦賄選案件、暴力介入選舉刑事案件及其他必要之支援。
八、執行小組接獲民眾之檢舉時,除得由執行小組成員即時為調查及處理外,如發生賄選地區距離偏遠或情形急迫未克立即趕往處理,得由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填具交查書 (格式如附表) ,以電話傳真或電話請當地之支援小組先行就近查明情況,俾作進一步處理。支援小組於接獲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之交查事項,應即派員查明情況後,於傳真交查書之查復事項欄內,詳填查明情形回報執行小組,如係以電話回報,執行小組應即記載於公務電話登記簿備考。
九、本注意事項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其他法定選舉有刑罰規定者,必要時準用之。
十、本注意事項於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