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最高法院檢察署臺政字第 10409000360
號函訂定全文 8 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七日法務部法秘字第 10400150360 號函准予
備查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最高法院檢察署臺政字第 106090001
80 號函修正第 8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最高檢察署台文字第 10712001870 號函
修正名稱及第 1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最高法院檢察署金屬探測門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新名稱
:最高檢察署金屬探測門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