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2:5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17 條
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
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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