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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收容人申請郵包寄入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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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第 71 條暨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
    ,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申請郵包規定
(一)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原則;郵寄之項
      目採以總量管制,每次申請之項目以 3  項為限。
(二)收容人事先填具郵寄物品申請單,載明郵寄品名、數量,經戒護科
      審查核可後發給梅花標籤 1  枚,連同郵寄物品申請單副聯(正聯
      存查),發交收容人,再由收容人寄回指定家屬。
(三)郵寄物品申請單之各項資料應由收容人詳為填載,並一次填寫完成
      ,以不得使用 2  支筆以上書寫,如有新增、塗改之處,須經場舍
      主管、管教小組核准,否則以違規論處;請他人代筆者,需於左下
      方空白處,填寫代筆人之姓名、編號並捺印指紋。
(四)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之項目以公告准寄之物品為限,餘物品須於申
      請單載明品名、尺寸、用途、數量,不得書寫「組」、「套」、「
      盒」…等易混淆詞語,以便於領用郵包時查核。
(五)郵包申請單正聯應加註寄件人姓名、地址,且須與副聯及寄入之郵
      包上資料相符。
(六)家屬郵寄包裹時,須詳細書寫寄件人之姓名、地址及收件人之姓名
      、呼號、地址,並將梅花標籤黏貼於郵包外側以資識別;書寫不明
      或無識別標籤者,逕予退回原寄件人。
(七)家屬寄入之物品,不符原申請單上之品名及數量,或違反本管理要
      點之規定者,由收容人自費寄回或自願銷毀處理。
(八)郵包申請單副聯及識別標籤經申請領取後,須於 1  個月(30  日
      )內完成寄入領用程序(以戒護科核章日期為基準日);逾期寄入
      之郵包一律拒收退回處理。申請單逾期未使用者,應由收容人以書
      面報告註銷,方可再重新申請郵寄包裹。
三、領用郵包規定
(一)寄入郵包應由專人於收容人當面嚴密檢查,若有疑義,待查證後再
      予發放領用;但若發現可疑物品,應立即通知戒護科並會同政風室
      處理,如經檢查有涉及不法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二)收容人領用郵包時,應備郵包申請單正聯,由專人負責核對後發放
      ,領用人須於領用欄內填載領取之物品品名,並檢視郵包收發清冊
      無誤後簽名、捺印指紋,以示親自領取。
(三)寄入物品之包裝等容器,以非金屬、軟質品為限,如瓶、罐等容器
      材質以輕微手力無法改變者一律禁用,其內容物則准予使用時,容
     器須由收容人自備。
(四)清潔用品應有中文使用說明,以辨識內容物及使用方法,否則禁止
      領用。
(五)寄入衣物之型式不得為夾克、大衣、睡衣、袍、皮革製品及毛線編
      織品,且不得有鈕釦、拉鍊。如有綁繩者,抽出毀棄,衣物始准予
      領取。
(六)寄入物附送之贈品,非屬申請之品項,不得領取。
(七)禁止領取之物品應由收容人自費寄回或自願銷毀處理。
四、寄入物品之種類與限制
(一)寄入物以日常生活必需、保暖、清潔及文具用品為主,並應以實際
      需要之平價民生用品為原則,高價位、奢侈品均不宜寄入;乳液、
      化妝品、保養品、含有揮發性物品及藥品不得寄入。
(二)有特殊情形者,以報告核准後准予寄入,但仍以日常生活必需之用
      品為限。
(三)收容人欲申請郵寄書籍、雜誌者,應依郵包規定辦理,每次以 3
      本為限,且不得有妨害監獄紀律或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內容。
(四)直接向出版社訂購或長期訂閱之圖書雜誌,須由收容人以書面報告
      併呈訂閱單(註明發行公司名稱、書籍名稱、訂閱之起迄期限)經
      核准後,送戒護科查考憑辦。未經核准而寄入者,一律拒收退回;
      無法退回者,銷毀處理。
(五)詳細准寄物品之品名、數量如附表。
五、退回或轉寄之包裹,收容人應依中華郵政公司規章第 52 條規定,給
    付退回或轉寄之郵資。收容人寄回之退件包裹時,應確實填寫收件人
    姓名、地址,如寄回之包裹遭退回者,後果須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