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審查:
(一)為慎重和緩及罹病處遇案之審查,本分監設立「受刑人和緩及罹病
處遇審查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輔導、戒護、作業、衛生科
長為成員,每月集會審查。
(二)審查程序:
1.初審:
(1)和緩處遇:提報和緩處遇之受刑人身心疾病明顯者,由衛生科
認定即可,若複雜難以認定者則會同特約醫師一人辦理或戒送
公立醫院診斷鑑定之。
(2)回復處遇:輔導科每月繕造本分監已和緩處遇之受刑人名冊至
衛生科複查,其疾病痊癒之認定亦如前項規定辦理。
2.複審:提報和緩處遇或回復處遇之初審通過後再提審查小組複審
,複審結果需經監務會議審議並報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