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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公務車輛油料管理暨保養修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29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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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監為加強各種公務用車行使里程耗油之正確性並建立管理機制,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監各種車輛奉派執行公務前,駕駛人除應詳加檢視車輛狀況外,並
    須保持充足之油料;消防、救護及警備等特種車輛,平時應保持油箱
    三分之二以上之油料。
三、執行公務之各種車輛,應確實依據「事務管理手冊」之規定填報派車
    單陳核,並記錄行駛里程以備稽核。
四、每月統計各種公務車輛耗(加)油記錄前,應事先將車輛油箱加滿,
    以利換算耗油量及其準確度。
五、各公務車輛(機車)至本監特約之加油站填加油料,駕駛人務必詳細
    核對車號及加油量,並予以簽章認證。
六、各公務車輛(機車)至本監特約之加油站填加油料,該加油站不再提
    供贈品或積點活動券。
七、因特殊情況駕駛人經報備後,始得至非特約之加油站加油,並報銷油
    料費。
八、駕駛人加油時應開立殷實之憑證,並不得將公務車輛油料另行盛裝。
九、駕駛公務車輛嚴禁空車運轉冷氣系統,以節約能源。
十、駕駛人每月統計各公務車輛加(耗)油量及行駛里程,應具實填報。
十一、總務科應確實督導公務車輛之安全與保養,俾維護人、車之安全。
十二、本監各公務車輛之加(耗)油量、行駛記錄及維修車歷登記卡,每
      月由會計室及政風室不定時派員稽核,必要時將訪查相關廠商進行
      實質稽核。
十三、各公務車輛應指定專人管理,應隨時保持良好狀況,能預為防止或
      校正,以達到行車安全及行車效率之目的。
十四、各車輛駕駛人員應按期檢查與保養修理,並登載於車歷登記卡,機
      件損壞須招商修理時,應依事務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