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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30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法律事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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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仲裁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任教年資,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國內任教年資: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計算,兼任教師年
    資折半計算。                                                
二、國外任教年資:以教育部編印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學教學服務年資為限
    ,審查時以國外學校相關證明文件為據,毋須具有我國教師證書;其
    未於參考名冊內之學校服務年資,應就其專門著作予以個案審查通過
    後,始得採計該服務年資。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指民法、刑法、民事訴
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行政法、國際私法、商事法 (
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 、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
易法、政府採購法、智慧財產權法 (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 、仲裁
法等科目而言。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