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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民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法律事務司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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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總則編全文 152  條;
  並自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十日施行                                 
2.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債編全文 604  條; 
  並自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3.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物權編全文 210  條; 
  並自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4.中華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親屬編全文 171  條 
  、繼承編全文 88 條;並自中華民國二十年五月五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8、14、18、20、24、27 
  、28、30、32~36、38、42~44、46~48、50~53、56、58~65、85、 
  118、129、131~134、136、137、148、151、152 條條文;並自中華民 
  國七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971、977、982、983、9 
  85、988、1002、1010、1013、1016~1019、1021、1024、1050、1052  
  、1058~1060、1063、1067、1074、1078~1080、1084、1088、1105、 
  1113、1118、1131、1132、1145、1165、1174、1176~1178、1181、11 
  95、1196、1213、1219~1222 條條文暨第三章第五節節名;增訂第  9 
  79-1、979-2、999-1、1008-1、1030-1、1073-1、1079-1、1079-2、11 
  03-1、1116-1、1176-1、1178-1 條條文;並刪除第 992、1042、1043  
  、1071  條條文暨第二章第四節第三款第二目目名及第 1142、1143、1 
  167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195 號令 
  修正公布第 942  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231 
  8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999-1、1055、1089  條條文;增訂第 1055-1、1 
  055-2、1069-1、1116-2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5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1213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983、1000、1002  條條文;並刪除第 986、987、993 
  994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514 
    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9、160、162、164、165、174、177、178、184 
    、186、187、191、192、195、196、213、217、227、229、244、247 
    、248、250、281、292、293、312~315、318、327、330、331、334 
    、358、365、374、389、397、406、408~410、412、416、425、426 
    、440、449、458、459、464、469、473、474、481、490、495、502 
    、503、507、513~521、523~527、531、534、544、546、553~555 
    、563、567、572、573、580、595、602、603、606~608、612、615 
    、618、620、623、625、637、641、642、650、654、656、658、661 
    、666、667、670~674、679、685~687、697、722、743、749 條條
    文及第十六節節名;並增訂第 164-1、165-1~165-4、166-1、191-1
    ~191-3、216-1、218-1、227-1、227-2、245-1、247-1、422-1、42
    5-1、426-1、426-2、457-1、460-1、461-1、463-1、465-1、475-1
    、483-1、487-1、501-1、514-1~514-12、515-1、601-1、601-2、6
    03-1、618-1、629-1、709-1~709-9、720-1、739-1、742-1、756-1
    ~756-9 條條文及第二章第八節之一、第十九節之一、第二十四節之
    一;並刪除第 219、228、407、465、475、522、604、605 、636 條
    條文;並自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但第 166-1  條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400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67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11 
    8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94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0613 
    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8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809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007、1008、1008-1、1010、1017、1018、1022、102 
    3、1030-1、1031~1034、1038、1040、1041、1044、1046、1058 條 
    條文;增訂第 1003-1、1018-1、1020-1、1020-2、1030-2~1030-4  
    、1031-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06、1013~1016、1019~1021、102 
    4~1030、1035~1037、1045、1047、1048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3775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860~863、866、869、871~874、876、877、879、88
    1、883~890、892、893、897~900、902、904~906、908~910、92
    8~930、932、933、936、937、939 條條文;增訂第 862-1、870-1 
    、870-2、873-1、873-2、875-1~875-4、877-1、879-1、881-1~88
    1-17、899-1、899-2、906-1~906-4、907-1、932-1  條條文及第六
    章第一節節名、第二節節名、第三節節名;刪除第 935、938 條條文
    ;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15.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641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982、988、1030-1、1052、1059、1062、1063、1067 
    、1070、1073~1083、1086、1090  條條文;增訂第 988-1、1059-1
    、1076-1、1076-2、1079-3~1079-5、1080-1~1080-3、1083-1、10
    89-1  條條文;刪除第 1068 條條文;除第 982  條之規定自公布後
    一年施行,其餘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16.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790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148、1153、1154、1156、1157、1163、1174、1176 條條
    文                                                          
17.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22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12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23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052 條條文                                        
18.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91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4、15、22 條條文;增訂第 15-1、15-2 條條文;第 
    14~15-2  條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
    三日)施行;第 22 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216301  號
    令公布第 22 條修正條文定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91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092~1101、1103、1104、1106~1109、1110~1113 
    條條文及第二節節名;增訂第 1094-1、1099-1、1106-1、1109-1、
    1109-2、1111-1、1111-2、1112-1、1112-2、1113-1  條條文;刪除
    第 1103-1、1105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十一月
    二十三日)施行
19.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85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757~759、764、767~772、774、775、777~782、78
    4~790、792~794、796~800、802~807、810、816、818、820、82
    2~824、827、828、830 條條文;增訂第 759-1、768-1、796-1、79
    6-2、799-1、799-2、800-1、805-1、807-1、824-1、826-1  條條文
    ;刪除第 760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20.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0588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1052-1 條條文
2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4288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148、1153、1154、1156、1157、1159、1161、1163、117
    6 條條文;增訂第 1148-1、1156-1、1162-1、1162-2 條條文;刪除
    第 1155 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二節節名
2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3245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87、708、1131、1133、1198、1210 條條文;並自九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23.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002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1118-1 條條文
24.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246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800-1、832、834~836、838~841、851~857、859、882
    、911、913、915、917~921、925、927、941~945、948~954、956
    、959、965  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增訂第 833-1、833-2、835-1、
    836-1~836-3、838-1、841-1~841-6、850-1~850-9、851-1、855-
    1、859-1~859-5、917-1、922-1、924-1、924-2、951-1、963-1 條
    文及第三章第一節節名、第三章第二節節名、第四章之一章名;刪除
    第 833、842~850、858、914  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並自公布後六
    個月施行
25.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31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59、1059-1 條條文
26.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79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746  條條文;並增訂第 753-1  條條文
2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381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805、805-1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2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847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30-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09、1011 條條文
29.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2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55-1 條條文
3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18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32、1212 條條文
3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022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111-2、1183 條條文;並增訂第 1211-1 條條文
3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74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3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10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76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3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003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增訂第 1113-2~1113-10  條條文及第四
    編第四章第三節節名
35.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18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
    條文;刪除第 981、990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36.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48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05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41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30-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