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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最新訊息中文內容

法規名稱(Title) 民法
公發布日(Date) 110.01.13
法規內文(Content)
第12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第973條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980條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第981條 (刪除)   第990條 (刪除)   第1049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第1077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第1091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第1127條 家屬已成年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第1128條 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