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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最新訊息中文內容

法規名稱(Title) 外籍人士於中華民國律師事務所實習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09.03.30
法規內文(Content)

外籍人士於中華民國律師事務所實習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外籍人士於中華民國律師事務所實習,應由指導律師檢具下列文件,報法務部備查:

(一)指導律師之律師證書影本。

(二)實習者之學歷或經外國律師考試及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實習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實習計畫。

前項第四款之實習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指導律師之姓名及律師事務所之地址。

(二)實習者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在臺住居所及其本國或本國以外之固定住所。

(三)實習內容及實習場所。

(四)實習之起迄期間。

(五)實習期間所支領之獎助金或生活津貼金額。

第一項第二款之文件如係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