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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Title)
: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英
公發布日
(Date)
:
107.08.20
法規內文
(Content)
:
第二十二條 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時,得按事件之性質,洽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陳述意見,並支給旅費及出席費。 請求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費用,在同一事件達一定之金額時,該管地方檢察署應賠償義務機關之請,得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上之意見。 前項一定之金額由法務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十九條 該管檢察機關應賠償義務機關之請,得指派檢察官為訴訟上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