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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最新訊息中文內容

法規名稱(Title)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Date) 107.08.20
法規內文(Content)
第二十二條  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時,得按事件之性質,洽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陳述意見,並支給旅費及出席費。       請求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費用,在同一事件達一定之金額時,該管地方檢察署應賠償義務機關之請,得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上之意見。       前項一定之金額由法務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十九條  該管檢察機關應賠償義務機關之請,得指派檢察官為訴訟上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