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訂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法律領域特殊專長」,並自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施行之日生效。
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法律領域特殊專長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我國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
二、經取得我國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
三、現任或曾任國外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
四、於律師事務所或公司擔任法務相關主管職務以上。
五、經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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