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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Title)
:
中華民國刑法
英
公發布日
(Date)
:
113.06.24
法規內文
(Content)
:
第五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