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8:13

檢送本部修正之「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支用作業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年二月二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10.02.02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100450494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支用作業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年二月二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支用作業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為妥適核實運用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預算,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刑事案件指下列案件: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點列舉之案件。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案件。

()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案件。

  ()違反森林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竊佔國土、能源管理法等犯罪之案件。

()侵害智慧財產權犯罪及電腦犯罪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等重大妨害性自主案件。

()重大兒虐案件。

  ()其他重大災難或依其案情認有必要鑑定或執行之案件。

三、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預算支助範圍,限於下列確有必要之項目:

()重大工程結構安全之鑑定。

()重大工程違反建築法令或成規等之鑑定。

()被告及案件關係人之醫學鑑定。

()會計帳冊之鑑定。

()林地、水源地、生物棲息地與山坡地之水土保持等鑑定及經法院判決確定,執行案件應沒收工作物拆除等費用。

()重大災難、重大環境污染之探測及鑑定。

()拆船之鑑定。

()專門知識或技術事項之鑑定。

()其他於犯罪偵查,認定事實、保全證據及案件執行確有必要之鑑定、重大涉外案件之翻譯及辦案費用。

()為充實檢察官刑事鑑識知識,增進偵查犯罪功能,經法務部指定辦理之外文翻譯、專業講習、訓練活動與採購及製作圖書、視聽著作等所需經費。

四、各地方檢察署請求支助鑑定費及執行費之程序如下:

()臺灣各地方檢察署及福建金門、連江地方檢察署應依刑事訴訟法有關鑑定或執行之規定先選任鑑定人或執行人並提出鑑定或執行計畫;或提出重大涉外案件辦案計畫後,分別陳送臺灣高等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核提意見。但被告在押案件或有急迫情形者,得以傳真函方式行之。

()請求支助鑑定費或執行費案核定後,依會計程序將鑑定費或執行費直接撥入請求檢察署之帳戶支應。

()請求檢察署於完成鑑定核實發給鑑定人或執行人鑑定或執行費,或支付重大涉外案件翻譯費後,應檢附原始憑證核銷。

()所得稅扣繳部分,應依所得稅法辦理。

五、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對於重大刑案事件是否必要鑑定或執行,重大涉外案件是否有翻譯之必要,應翔實審核;對於選任鑑定人或執行人及核定鑑定或執行計畫,亦應審慎辦理,務求鑑定或執行實效。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