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8:04

檢送本部修正之「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管理規範」第五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九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資訊處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10.01.29
發文字號: 法資字第1101150132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管理規範」第五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九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管理規範
說  明: 一、旨揭「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管理規範」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管理規範」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毋須辦理英譯。
法規內文:

五、密碼安全管理
    (1) 除系統程式使用之帳號外,一般靜態密碼之強度及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禁止使用空白密碼。
        2、 密碼長度至少為八個字元,管理者密碼至少為十個字元。
        3、 密碼變更時,新密碼不得與前三次密碼相同。
        4、 密碼設定應包括數字及英文字母,建議包括特殊字元。
        5、 重要系統之密碼以至少每六個月更換一次為原則。
        6、 避免使用與個人有關資料(如生日、身份證字號、單位簡稱、電話號碼等)作為密碼。
    (2) 使用者密碼須妥善保管,避免他人知悉。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