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為民服務網路使用管理要點」,自一百十年一月四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
發文日期: |
110.01.21 |
發文字號: |
竹監總字第1100620364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為民服務網路使用管理要點」,自一百十年一月四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為民服務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因不合時宜,故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為民服務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 民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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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為提供本監接見家屬或洽公民眾網路查詢及申辦服務作業,分別於本
監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民眾休息區及接見室家屬等候區,設立個人電腦
乙部,並訂定本要點,以維護資訊管理及安全。 |
2 |
二、申設之 ADSL 線路與本監內部網路採實體隔離,分別由為民服務單一
窗口承辦人及接見登記窗口承辦人擔任管理專責人員。 |
3 |
三、申請使用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民眾休息區電腦及網路者,以辦理接見家
屬及洽公民眾為限;使用接見室家屬等候區電腦及網路者,以辦理接
見家屬為限。申請使用時,需持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向
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或接見登記處辦理登記,並填寫為民服務網路使用
簿冊後,方可使用。 |
4 |
四、使用電腦及網路之接見家屬及洽公民眾,每次以 30 分鐘為限,必要
時,得申請延長乙次。 |
5 |
五、使用電腦及網路者,以查詢及申辦本監相關業務為主,如使用人有下
列行為之一者,除停止其申請使用權力,如有違法,涉及刑事責任者
,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一)大量發送廣告信件。
(二)盜用他人或系統管理者權限。
(三)利用網路進行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未經授權更改或使用網路位址(IP)。
(五)在網路上散布或蒐集猥褻文字、圖畫、影像、聲音等電磁紀錄。
(六)散布電腦病毒。
(七)任意拆卸或加裝其他電腦設備及任意更改系統環境設定。
(八)下載檔案或提供分享檔案。
(九)其他不法或重大不當之行為。 |
6 |
六、網路使用簿冊應每月定期陳核首長核閱,並列為本監資訊安全檢查稽
核檢查項目。 |
7 |
七、本辦法修正時,經提資訊安全小組會議通過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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