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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18:11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含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並自一百十年一月四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
發文日期: 110.01.06
發文字號: 中女監戒字第1101000001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含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並自一百十年一月四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應遵守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應遵守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一、返家探視應先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當地警察機關報到,並記明報到時間及蓋章,確實按證明書上所指定時間回監。
二、返家探視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所必要外,以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境內為限。
三、返家後應請家屬主動以電話聯絡本監,告知返家時間。返家探視期間,應注意安全及遵守交通規則,且應端正個人行為,不四處遊蕩或涉足不正當場所。
四、不做無謂應酬,不賭博、不吸毒、不吸菸、不酗酒,並嚴禁無照及酒後駕車或其他不法行為。
五、應遵守法紀,謹言慎行,嚴禁從事有損監譽、藉機滋事或向仇家尋仇報復等之行為。
六、如遇天災、事變、疾病住院治療或隔離、回監時遇車輛事故或有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無法按時回監者,應先以電話報告本監(本監聯絡電話:○四-二三八四○九三六轉三七一),由本監另行指定回監期日,回監後應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七、「家屬聯絡單」應由受探視家屬記載受刑人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及到、離家時間並簽名蓋章,回監時交由門衛值勤人員簽章。
八、應注意回監收假時間,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九、回監攜入財物應經檢查,依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辦理,返家探視期間就診之藥品應備有藥袋包裝或醫療院所處方箋可供辨識,並嚴禁夾帶違禁物品。
十、回監應接受酒精檢測及尿液檢驗,確認有酒精或毒品反應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十一、違反前揭各應遵守事項者,依外役監條例及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相關規定處分,如涉違法,依法送辦。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