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收容人親友寄送入物品(郵寄包裹)注意事項
因應109年 7月15 日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旨揭要點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及法務部 99年 10 月 1 日法矯決字
第 0990902391 號函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實施方式:
(一)金錢:每次以捌仟元為限,但因疾病須醫療、診治或其他事由,由收容人提出報告申請核准
者,不在此限。
(二)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
成分(如燒酒雞、麻油雞等)或未經煮熟之飲食(如生魚片等)。
3.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如下列:
(1)結晶狀(如果凍、布丁…等)或粉狀(如鹽、糖、奶粉、咖啡、麥粉…等)食物、流質
食物(如湯類、飲料…等)、醃漬類及冰凍食物。
(2)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
可准予送入。
(3)未去殼之海鮮類(如蚵、蛤、九孔、蝦…等)或堅果類食品(如花生、開心果…等)。
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4)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5)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
用之飲食(如沙拉、調味包、茶包…等)。
4.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5.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
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6.送入飲食,應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並先行解開,再於接見及寄物單上,詳載寄送人之姓名、
住址、電話、與收容人之關係、送入物品名稱、數量,以及購自何處。
7.未辦理接見不得送入食品。
8. 收容人違規停止接見期間不可送入飲食。
(三)寄(送)入必需物品處理原則: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2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
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但應注意下列規定:
(1)被、毯、床單、枕頭、鞋襪等物品,各以一件為限;但因不易檢查,建議家屬由收容人
提出報告申請核准包裹寄入,送入毛巾以素面為主,過長毛巾不得送入,均須經檢查程
序,始准送入(如開拆、泡水等檢查)。
(2)送入衣物,不得含有金屬品或附帶繩索等裝飾品,內衣及內褲每次各以 3 件為限,
(內衣須白色,內褲須平口褲,不限顏色),均須經檢查程序(如開拆、泡水…等檢
查)。
2.若家屬無法親送,可由收容人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3.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
寄送包裹(仍需郵包單)寄入。
4.送入眼鏡須先由收容人提出申請報告並經核准,每次以 1 副並以老花、近視等有度數之
眼鏡為限,鏡架應非金屬材質,鏡片為非玻璃材質及無色之安全鏡片。
5.收容人返家期間因病就診,攜入之處方藥品需檢具醫療院所處方箋及完整藥袋包裝,送交
衛生科檢查無誤後按餐發給服用。
6.收容人申請寄入藥品限「醫師、藥師、藥生指示用藥」及「成藥」,寄入前需事先申請,
報告中說明原因、數量及藥品名稱會衛生科核准後,將申請報告影本寄、轉交家屬或返家
時攜回,於家屬接見時將藥品併同報告於接見室寄入或併同報告郵寄入監,經送交衛生科
檢查無誤後,由收容人簽收;若違反「收容人外寄藥品注意事項」規定者,由收容人申
請,請家屬領回或返家時攜回。
(四)送入書籍雜誌:
1.每次 3 本,但其內容有礙於收容人改過遷善及內附光碟者(如書籍內容有足以誘發他人
性慾之內容、裸露之人體照片或雖涉及醫療衛生保健但對性行為過分描述者等),不許送
入。
2.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人姓名、呼號,送交教化科檢查經蓋檢
查章後,再發予收容人。
(五)申請郵寄包裹規定:
1.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郵寄申請之項目以 3 項為限。
2.收容人申請郵寄物品,應以實際需要之平價民生必需物品及經衛生科核准之藥物為原則,
高價位、奢侈品均不宜寄入,以培養收容人自立更生、節儉之習性。
3.郵寄包裹一律由收容人填寫郵包單自行申請,經機關長官核可後,寄回家中由家屬將郵包
申請單副聯貼於包裹外寄入,以便審核。
4.家屬郵寄包裹時,須詳細書寫寄件人之姓名、地址及收件人之姓名、呼號、地址,書寫不
明或無郵包申請單者,由收發室逕予退回原寄件人。
5.寄入之品項數量與申請不符,予以退件處理。
6.郵包申請單副聯經申請領取後,須於 1 個月(30 日)內完成寄入領用程序(以戒護科
核章日期為基準日);逾期寄入之郵包,一律拒收退回處理。
三、寄(送)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例原則。
四、其他未臚列之飲食、物品,如客觀上確有影響戒護安全、妨害監獄秩序者,得限制寄(送)
入。
五、接見室窗口值勤人員,於辦理寄(送)入飲食物品業務時,應注意公務禮儀及服務態度,除應
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外,若家屬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應懇切
告知可能之檢查結果,以減少爭議。
六、寄(送)入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妨害監所紀律、或
為收容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保管、沒入或廢棄之。
七、寄(送)入之飲食及必需物品,如違反刑事法令,有構成犯罪之虞者,應併同該送入之飲食及
必需物品,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八、本注意事項經監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