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2:56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發文日期: 109.11.18
發文字號: 桃檢俊料字第1091400234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無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圖書資料借閱及空間使用要點

壹、 本署為管理及便利同仁使用本署圖書室館藏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貳、 本要點所稱之圖書室館藏資料,規定如下:

一、     圖書資料。

二、     雜誌資料。

三、     影音資料。

參、 本署圖書室管理單位為本署資料科。

肆、 圖書室館藏資料及空間,應依下列方法使用:

一、     開放時間:

(一)     週三至週四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三時,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開放。開放時間如有異動,另行公告週知。

(二)     圖書室於開放時間內辦理借閱、預約、續借及還書服務,另使用者得於非開放時間利用圖書管理系統辦理預約及續借服務,亦得利用圖書室外還書箱辦理還書服務。

(三)     如利用還書箱辦理還書服務,視為於投入還書箱日為歸還日。如於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投入,視為於次一上班日為歸還日。

二、     圖書室開放對象如下:

(一)     本署編制內員工、勞務人員、觀護佐理員、司法志工。

(二)     臺灣更生保護協會桃園分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桃園分會、桃園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現職員工。

三、    圖書室環境應保持清潔整齊,使用者不得攜入食物、飲料,並不得有吸菸、飲食或其他破壞圖書室整潔之行為。

四、 圖書室環境應維持寧靜,使用者之行動電話及其他通訊器材應予關機或轉成靜音,且不得有喧譁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

五、 圖書室為公用空間,使用者不得以各種形式占用座位或圖書室內任何空間。

六、 使用者之個人物品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署不負賠償責任。

七、     圖書室館藏資料未經辦理借閱手續,不得攜出圖書室。

八、 圖書室館藏影音資料非公開播映版本,僅得依借閱手續辦理借閱後,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使用,不得於署內公開播映。

伍、 借閱手續及限制:

一、    使用者於借閱前填寫圖書室個人資料借閱卡,由圖書室建檔完成並發放借閱證後,方得辦理借閱。

二、    使用者本人得於圖書室開放時間內借閱圖書室館藏資料,借閱時應攜帶本署員工服務證及借閱證。無本署員工服務證者得以其他身分證件替代,不得委由代理人借閱。

三、    圖書室館藏資料,除雜誌資料不開放借閱外,其他資料借閱期限不得超過十二日,累計借閱項目不得超過五項。

四、    已外借之本署圖書室館藏資料,如因公務需要,得隨時通知使用者於指定時間內歸還,使用者不得拒絕。

五、    借閱圖書室館藏資料逾期未歸還者,每項每逾一日,停止借閱權利一日,並予併計;如逾期三個月未歸還者視為遺失,依本要點第玖點規定辦理。

陸、 預約手續及限制:

一、    辦理預約申請,預約冊數每人以五冊為限。

二、    預約書到室後,由本室通知預約者或予以公告,逾五日未辦理借閱手續者,以棄權論。

三、    預約者超過一人時,依照登記先後次序出借。

四、    借閱圖書室館藏資料逾期未歸還者,不得預約。

柒、 續借手續及限制:

一、    借閱人如欲續借,應於原借閱期限到期日前五日內(含到期日)辦理續借。

二、    續借以一次為限;各冊續借期限不得逾十二日。

三、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辦理續借手續:

(一)     原借閱之館藏資料已逾歸還期限。

(二)     原借閱之館藏資料已續借一次。

(三)     使用者被停止借閱權利,尚未期滿。

(四)     使用者喪失借閱權利者,尚未賠償復權。

捌、 使用者對圖書室館藏資料,不得有圈點、污染、批註、折角、割剪或其他毀損之行為,違反者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凡有圈點、污染、批註、折角、割剪或其他毀損行為,情節輕微者,視情況予以勸告或警告。

二、  凡有圈點、污染、批註、折角、割剪或其他毀損行為,情節重大者,停止其借閱及預約權利三十日。

三、  凡有圈點、污染、批註、折角、割剪或其他毀損行為致圖書室館藏資料殘缺或毀損者,於其依第玖點賠償完畢前,停止其借閱及預約權利。

玖、 使用者毀損或遺失借閱之圖書室館藏資料,應以相同之館藏資料賠償本署;如已無法取得相同之館藏資料,得以原館藏資料之市價或影印本賠償本署。使用者於賠償完畢前,停止借閱、預約及續借之權利。

壹拾、  本署同仁離職時,應將所借館藏資料主動歸還;如未歸還者,視為遺失,依前點規定辦理。

壹拾壹、 本要點經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