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5:38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預約接見實施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發文日期: 109.11.06
發文字號: 新戒所戒字第1090600127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預約接見實施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預約接見實施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因法令修正,相關規定己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辦理。
 
二、辦理資格:

(一)電話、網路預約接見:本所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來所辦

      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或曾向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申辦過遠距接見者

      。

(二)現場預約接見: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

      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申請時間:

(一)網路預約接見:

      1.預約日期前七日零時起至前二日下午十五時止。

      2.截止日逢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假日前一日截止。

(二)電話預約接見: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08:30 至 11:00 ,下午 13

      :30  至 16:00 。

(三)現場預約接見:自接見日起二週內為限,且應完成當日接見登記後

      ,始得預約下次接見時間。
 
四、每日預約接見梯次人數及時間:

(一)梯次時間表:

      上午第一梯次 08:10-08:25;第二梯次 08:25-08:40;第三梯

      次 08:50-09:05;第四梯次 09:20-09:35;第五梯次 09:50-

      10:05;第六梯次 10:20-10:35;第七梯次 10:50-11:00。

      下午第八梯次 13:35-13:50;第九梯次 13:50-14:05;第十梯

      次 14:20-14:35;第十一梯次 14:50-15:05;第十二梯次 15

      :20-15:35;第十三梯次 15:50-16:00 。

(二)每日預約接見每梯次不得逾四人;惟現場預約者不在此限。
 
五、申辦方式及相關程序

(一)預約接見之申請,以網路、電話或現場預約方式為之:

      1.採網路預約接見者,請登入 http://www.vst.moj.gov.tw  申辦

        。

      2.採電話預約接見者,請直撥本所預約專線 02-86666432#306。

      3.採現場預約接見者,請於接見登記窗口辦理。

(二)預約接見確認:

      1.電話及網路預約接見:完成預約手續後,申請人應於所預約日前

        一日以網路 http://www.vst.moj.gov.tw  或電話 02-86666432

        #306  確認是否預約成功。

      2.現場預約接見:完成現場預約接見後,向接見業務承辦人領取「

        預約完成單」以資證明。

(三)預約接見時間三十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來所辦理報到

      登記。

(四)取消預約

      1.最遲於預約接見日前一日十六時前取消,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

        ,則須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取消預約。

      2.取消方式

     (1)網路、電話及現場預約均可以電話方式取消,請撥本所預約接

          見業務專線 02-86666432#306  向承辦人取消即可。

     (2)網路預約者亦可登入 http://www.vst.moj.gov.tw  取消。

      3.凡申請人六個月內未依預約接見時間前來辦理累計二次以上者,

        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一個月內暫停受理現場預約。
 
六、注意事項:

(一)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二)本項預約接見不適用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春節或國定假日之

      接見服務。

(三)若經查獲有假冒、偽造或變造身分方式之申請者,立即取消其申辦

      資格。

(四)收容人於預約接見日,因違規或出庭、借提等因素無法辦理接見者

      ,由本所以電話通知取消其預約。

(五)本要點未規範之事項依接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