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1:29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發給獎狀要點」,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發文日期: 109.11.03
發文字號: 屏監作字第1090700172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發給獎狀要點」,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發給獎狀要點
說  明: 一、因相關法令修正,旨揭要點已不合時宜且無修正之必要,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與民眾權益有關,故需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辦理。

二、目的:為鼓勵收容人在監執行期間恪遵監規、保持善行、改悔向上,參與習藝作業,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

三、發給次數及月份:每半年(度)發給一次,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發給。

四、發給具體事蹟、對象及標準:

(一)委託加工工場作業收容人:

      1.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協助,或對作業技術有特殊設計而有相當貢獻者。

      2.對作業機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

      3.依全監委託加工工場作業收入排名,每半年度統計排名前六名者得酌予發給獎狀;獎勵名額:委託加工工場作業收入每半年度第一名者發給該工場收容人作業獎狀名額八名,第二名者發給該工場收容人作業獎狀名額七名,第三名者發給該工場收容人作業獎狀名額六名,排名四至六名者發給該工場收容人作業獎狀名額五名。

      4.委託加工工場於年度作業收入成長百分之五以上者,發給該工場收容人作業獎狀名額四名(第三款已有獎勵者排除適用)。

      5.第四款作業獎狀核發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辦理完竣。

(二)視同作業收容人:

      1.發給標準:

     1)視同作業收容人工作認真表現優異者,得由所屬場舍主管考核後提經管教小組決議後,陳報發給獎狀。

     2)視同作業收容人提報獎狀名額,以現有員額為準,四人以下得提報發給作業獎狀一名,五人以上八人以下得提報發給作業獎狀二名,九人以上十二人以下得提報發給作業獎狀三名,十三人以上三十人以下得提報發給作業獎狀四名,三十人以上得提報發給作業獎狀五名。

      2.獎勵名額:至多五名。

(三)自營作業工場收容人:

      1.發給標準:依上、下半年度計算其作業收入,成長率逾百分之一者發給作業獎狀一名,成長率逾百分之二者發給作業獎狀二名,成長率逾百分之三者發給作業獎狀三名,成長率逾百分之四者發給作業獎狀四名,成長率逾百分之五者發給作業獎狀五名。

      2.獎勵名額:至多五名。

五、有關獎狀陳報流程,由作業導師提出作業成績優良擬獎勵之收容人名單,經所屬教區管教小組初審通過,俟簽陳典獄長核准後提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議,經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議通過後提請監務委員會決議,經決議通過後,由教化科製頒作業獎狀,以資鼓勵。

六、其他協助作業業務有功者,經作業科簽報獎勵者不在此限。

七、本要點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