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
發文日期: |
109.10.23 |
發文字號: |
北所總字第1091100982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因部分內容已不合時宜,或法令訂有相關規範,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一、觀察勒戒人出所部分之勒戒費收取:
(一)由保管股通知出所者之編號、姓名、入所日期、出所日期及保管金
餘額,先查詢其地址,依其居住所之遠近留給必要之車馬費,即繕
寫繳款通知書並根據扣款開立統一收據預扣勒戒費用。
(二)下班前與保管股結算當日扣款之勒戒費用,隔日交給出納簽收繳庫
。
(三)製作勒戒費用收款日報表。
|
二、郵政劃撥繳款部分:
(一)收劃撥單即核算其收入金額及結存金額是否相符。
(二)清查個別劃撥單繳款人之出所日期及欠款金額,辦理銷帳事宜,並
登記簿冊記帳。
(三)開立統一收據,呈報後至郵局提款繳庫。
(四)將統一收據收執聯寄發給繳款人。
(五)每週須清理並至郵局提款繳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