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
發文日期: |
109.10.23 |
發文字號: |
北所輔字第1091000597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
說 明: |
一、旨揭注意事項因部分內容已不合時宜,或法令訂有相關規範,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一、為使各單位依羈押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被告性行考核,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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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性行考核應包含下列項目,每月月終考核一次,並將總分登記於
性行考核記分總表內,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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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佔總成績比例│考核內容│考核登記│初核│覆核│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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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狀│ │思想、 │場舍主管│教區│戒護│ │
│成績│30 ﹪ │言語、 │ │科員│科長│ │
│考核│ │性情、 │ │ │ │ │
│ │ │態度、 │ │ │ │ │
│ │ │獎懲 │ │ │ │ │
├──┼──────┼────┼────┼──┼──┼───┤
│性格│ │忠誠、 │場舍主管│輔導│輔導│ │
│成績│30 ﹪ │守信、 │ │員 │科長│ │
│考核│ │服從、 │ │ │ │ │
│ │ │守法、 │ │ │ │ │
│ │ │合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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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 │課程、 │場舍主管│作業│作業│得參考│
│成績│ │勤惰、 │ │導師│科長│所列考│
│考核│40 ﹪ │學習、 │ │ │ │核內容│
│ │ │品質、 │ │ │ │ │
│ │ │績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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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之性行考核,為當事人犯罪後之行為表現,得作為起訴及量刑之
參考,與被告移監執行後編級之依據,因此各單位應以審慎公正之態
度加以考評,從嚴詳實核計,不得循情浮濫及假手服務員或雜役代評
,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被告之羈押如不足月,不予以記分。但上訴、借提,或經本所配業
異動者除外,如逾十五日以上按比例給分。被告期間如執行觀察勒
戒處分,觀察勒戒期間不辦理性行考核成績。
(二)考核等級分甲、乙、丙、丁四級,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六十分以
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乙等,八十
五分以上至一百分為甲等。
(三)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丁」等,並應在性行考核記分總表之「備
考」欄註明其原因。
1.違反所規者,當月份一律考列丁等。
2.經獎懲加減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丁等者。
(四)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丙」等。
1.被告新收入所,應秉持行刑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精神從實評定性
行考核分數。但有特殊優異表現,不在此限。
2.違規之次月成績,一律考列丙等。違規考核期間亦同。
3.經獎懲加減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丙等者。
(五)被告經相連三個月評列為甲等者,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五條之
規定酌予獎賞。但在獎賞執行期間,如違反所規應予以懲罰或列「
丁」者,經所務委員會議決定,得停止或徹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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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場舍主管遇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增給性行考核總分:
(一)舉發本所收容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踴躍參加文康活動,而表現優良者。
(六)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本所榮譽者。
(七)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
(八)對所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九)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人之表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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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因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所規時,得扣減性行考核總分:
(一)有損害國家利益或團體榮譽之行為。
(二)有違背法令或妨害所內秩序者。
(三)有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行為。
(四)有於所內爭吵、鬥毆或脫逃、暴行者。
(五)有飲酒、賭博、紋身,與施用興奮劑,或猥褻他人之行為。
(六)有私結黨羽或欺弱凌新之行為。
(七)有污損、破壞或浪費之行為。
(八)有匿藏違禁物品,或私自傳遞書信之行為。
(九)有故意或因重大過失,致損害器具、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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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告性行考有關作業成績如有下列情形,應依法務部七十年四月十四
日七○監字第四七八五號函之規定標準計分,考核人並應於作業分數
欄內註明。
(一)不能作業者(限缺乏設備場所或刑期過長者)每月二十四分。
(二)不堪作業者(年老體弱或因病無法作業者)每月二十分。
(三)不得作業者(因禁止接見通信或隔離羈押者)每月十二分。
(四)不願作業者(配業後表明不願參加作業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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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場舍主管應於每月月底前,將考評完成之刑事被告性行考核表,送
陳所屬教區之科員、作業導師與輔導員轉陳戒護科長、作業科長與輔
導科長覆核,然後交輔導科彙整提報所務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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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刑事被告於判刑確定移送監獄執行時,本所依羈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將繕抄性行考核表附本函送監獄,以利其作為入監考核及受刑人編
級之參考,正本附於刑事被告身份簿內妥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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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性行考核表應紀錄至被告期滿釋放、交保、提庭未回、各高分院檢借
提、解還各監所、執行死刑、在所病故或接押等為止,並隨調查分類
資料移交總務科,併入該被告之身份簿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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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級法院、監院所或收容人函索「被告在所性行考核成績」時,得繕
抄副本函寄,俾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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