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2:35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家屬寄(送)入物品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攜入暨親友寄入醫療器材及藥品管理施行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戒送外醫醫療費用暨申請自費延醫、購藥扣款流程實施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自費購買藥品施行要點」,共計6筆行政規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
發文日期: 109.10.22
發文字號: 嘉所秘字第1090004488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家屬寄(送)入物品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攜入暨親友寄入醫療器材及藥品管理施行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戒送外醫醫療費用暨申請自費延醫、購藥扣款流程實施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自費購買藥品施行要點」,共計6筆行政規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行政規則因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法,原行政規則內容與現行法規多有牴觸之處,故無繼續存在必要,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行政規則係民眾權益相關,故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羈押法第三十八條、羈押法施行

    細則第八十六條及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收容人,指本所附設分監應作業之受刑人及依其志願作業

    之被告。

三、收容人作業儲存之勞作金除依法令規定得自由使用部分外,非自由使

    用部分,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動用之:

(一)為增進本身營養或因疾病、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繳納自費看病、購藥、戒護外醫及戒護住院等醫療費用者。

(三)參加特殊作業事項、運動競賽或升學考試需補充營養者。

(四)技能訓練班受訓學員繳納訓練期間之勞工保險費用、證照檢定費用

      或購買上課所需之自備書籍、講義及材料費用等。

(五)捐款賑災或資助社會慈善機構者。

(六)接濟家屬之急需、繳納子女教育費用或貼補家用者。

(七)其他認定具正當理由需動用非自由使用勞作金之特殊事由者。

四、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及實際動用金額,陳機關

    長官核准後使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