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參加全監性文康活動比賽優勝者,其獎勵如下
個人組
(一)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四分。
(二)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三分
(三)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二分。
(四)獲佳作者頒發獎狀一張。
團體組
(一)獲第一名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每一成員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四分。
(二)獲第二名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每一成員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三分。
(三)獲第三名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每一成員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二分。
(四)獲佳作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
四、參加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全國性藝文競賽決賽榮獲佳作以上者,其獎勵如下
個人組
(一)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分。
(二)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八分。
(三)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六分。
(四)獲第四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四分。
(五)獲第五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二分。
(六)獲佳作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
團體組
(一)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分。
(二)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八分。
(三)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六分。
(四)獲第四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四分。
(五)獲第五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二分。
(六)獲佳作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
六、同一作品參加競賽分獲不同層次獎勵者,以最高獎項獎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