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5:58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違規累進處遇處理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
發文日期: 109.10.13
發文字號: 明德監教字第1091000449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違規累進處遇處理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違規累進處遇處理要點
說  明: 一、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旨揭處理要點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處理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違規累進處遇處理要點

因應 109 715 日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旨揭要點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一、為加強違規收容人之行狀考核,對於違規情節輕重之處遇,及輔導違規收容人改過遷善,而訂

    定本耍點。

二、累進處遇分數之核低或停止記分以操行、責任觀念及意志 (以下簡稱;教化) 種分數為限。

三、訓誡者:操行、教化單項分數已逾三‧○分者,當月分數一律核低至二九分。操行、教化分

    數未達三、者,當月操行、教化單項累進處遇分數一律按違規前一個月之分數核低十分之一

    記分,次月則依行狀表現及悛悔情形,由戒護人員、教區教誨師視考核結果予以回復。

四、停止戶外活動一至三日者﹕操行、教化單項分數己逾三‧○分者,當月分數一律核低至二、九

    分,操行、教化分數未達三、者,當月操行、教化單項累進處遇分數一律按違規前一個月之

    分核低七分之一記分,考核二個月第三個月始可回復至三、以上之分數。

五、停止戶外活動四至六日者:操行、教化分數當月停止記分一個月,操行、教化單項分數己達

    ‧○者,次月一律核低以二、九分起分,操行、教化單項分數未達三、者,次月操行、教

    化累進處遇單項分數一律以違規前月分數核低五分之一起分,考核三個月第四個月操行、教化

    分數始可回復至三、以上之分數。

六、停止戶外活動七日者:操行、教化分數當月起停止記分  個月,第三個月之行、教化累進處遇

    之單項分數一律核低三分一起分,考核四個月第五個月始可回復至三、以上之分數。

七、受刑人因違規受懲罰,則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訓誡者每次扣累進處

    遇成績分數總分、五分,受停止戶外活動者每日扣累進處遇成績分數總分、五分。

八、本要點簽奉  典獄長核定後並提監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