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違規累進處遇處理要點
因應 109年 7月15 日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旨揭要點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一、為加強違規收容人之行狀考核,對於違規情節輕重之處遇,及輔導違規收容人改過遷善,而訂
定本耍點。
二、累進處遇分數之核低或停止記分以操行、責任觀念及意志 (以下簡稱;教化) 種分數為限。
三、訓誡者:操行、教化單項分數已逾三‧○分者,當月分數一律核低至二‧九分。操行、教化分
數未達三、○者,當月操行、教化單項累進處遇分數一律按違規前一個月之分數核低十分之一
記分,次月則依行狀表現及悛悔情形,由戒護人員、教區教誨師視考核結果予以回復。
四、停止戶外活動一至三日者﹕操行、教化單項分數己逾三‧○分者,當月分數一律核低至二、九
分,操行、教化分數未達三、○者,當月操行、教化單項累進處遇分數一律按違規前一個月之
分核低七分之一記分,考核二個月第三個月始可回復至三、○以上之分數。
五、停止戶外活動四至六日者:操行、教化分數當月停止記分一個月,操行、教化單項分數己達
三‧○者,次月一律核低以二、九分起分,操行、教化單項分數未達三、○者,次月操行、教
化累進處遇單項分數一律以違規前月分數核低五分之一起分,考核三個月第四個月操行、教化
分數始可回復至三、○以上之分數。
六、停止戶外活動七日者:操行、教化分數當月起停止記分 個月,第三個月之行、教化累進處遇
之單項分數一律核低三分一起分,考核四個月第五個月始可回復至三、○以上之分數。
七、受刑人因違規受懲罰,則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訓誡者每次扣累進處
遇成績分數總分○、五分,受停止戶外活動者每日扣累進處遇成績分數總分○、五分。
八、本要點簽奉 典獄長核定後並提監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