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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18:17

檢送本部修正之「矯正機關防治及處理收容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具體措施」(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自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9.10.07
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1090600438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矯正機關防治及處理收容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具體措施」(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自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矯正機關防治及處理收容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具體措施
說  明: 一、旨揭具體措施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具體措施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防治措施
(一)防治宣導
1.矯正機關辦理各項處遇,應尊重多元性別差異,維護人格尊嚴,並建立性別平等之友善環境。
2.矯正人員執行職務應有同理心,嚴禁有輕蔑不當或針對性之言行舉止,且對待收容人不得有任何形式之歧視行為。
3.對於矯正人員應施以性別平等教育、案例教育宣導等相關在職訓練課程,以增加性別平等意識及事件處理能力。
4.利用適當機會或場合,對收容人實施法治及性別平等教育宣導,並告知收容人如遇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時,應即向矯正人員或利用意見箱反映,請求協助。
(二)輔導措施
1.場舍主管每月至少對收容人實施個別談話一次,深入瞭解收容人各項生活適應問題及是否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
2.督勤人員應每日與出監(院、所、校)收容人實施個別談話,以瞭解收容期間是否曾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
3.對於可能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之虞之收容人,應由輔導人員列冊加強輔導及教誨,每月至少實施個別輔導一次。
(三)友善環境
1.廣設意見箱,置於收容人易於投遞之處所,並由秘書以上人員會同政風室人員每週開啟。
2.舍房應裝設緊急報告燈,以便遇有緊急事故時,收容人能立即請求協助,值勤人員能快速處理。
3.舍房應設置監視設備,並應指派專人負責監看,值勤人員應檢查監視設備,以防止監視鏡頭遭受調整、遮蔽或破壞。
(四)身體檢查
1.對新進收容人應逐一檢查其身體狀況,並實施個別談話,調查其個人關係,認有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之虞者,應即註記並專案列管,以加強照護及管控。
2.場舍主管應每月檢查收容人身體狀況,如發現有瘀痕、外傷及其他異常情形,應即查究處理。
3.對於可能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疑慮之收容人,場舍主管應利用適當時機實施身體檢查及個別詢問,如發現有瘀痕、外傷及其他異常情形,應即查究處理。
(五)舍房管理
1.審慎辦理配房,慎選同房收容人,以防止強凌弱之情事發生。
2.舍房床位由場舍主管排定,並嚴禁收容人私自更換床位,如有發現異常情形,應立即查究處理。
3.落實舍房巡邏及查察勤務,以避免欺弱凌新之情事發生,如遇有異狀應即查究處理。
(六)加強視察
1.法務部矯正署視察人員前往矯正機關視察時,應加強訪談收容人,提供申訴及意見反映之管道。
2.視察人員如發現機關有處理不當或未依規定處理者,應即督請機關檢討改進,以確實發揮視察功能。
二、處理措施
收容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時,應依「矯正機關處理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作業流程圖」辦理(如附圖),分述如下:
(一)事件通報
1.矯正機關人員知悉收容人發生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應立即通報機關督勤人員,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於24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假日期間亦應注意於上開時限內通報。
2.任何人知悉前項事件時,得依規定程序向矯正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3.矯正機關辦理未滿十八歲少年之通報時,應併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如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時,並應主動向轄內少年法院(庭)報告。
4.矯正機關知悉收容人發生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應立即通報法務部矯正署;如屬其他欺凌事件時,則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辦理。
(二)事件調查
1.針對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矯正機關應指派專人(組)進行調查、訪談,並製作筆錄。
2.矯正機關應蒐集及保全事件之監視錄影資訊、驗傷診斷證明書及相關物證等,以為佐證。
3.法務部矯正署接獲通報後,權責人員應瞭解事件發生原因及處理過程,必要時,派員前往矯正機關督導查處。
4.矯正機關人員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之證據。
(三) 保護服務
矯正機關應以維護被害人權益為最大考量,並視事件類型及個案實際需求,提供保護措施如下:
1.告知當事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2.先行隔離事件當事人,避免被害人遭受脅迫或其他不利情事。
3.提供被害人情緒支持、心理輔導等服務,必要時得轉介由醫師、心理師或社工人員實施。
4.協助被害人驗傷採證,以利證據保全。
5.提供被害人相關醫療服務,預防疾病感染及減緩傷害程度,以維護其身心健康。
6.提供其他保護及協助。
(四) 辦理違規
收容人如有違反矯正法規之情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懲處。
(五) 司法調查
矯正機關調查完竣後,如涉及刑事責任,應檢具相關事證,移送轄內地方檢察署或少年法院(庭)。
(六) 維護隱私
矯正機關處理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時,應注意維護當事人之秘密及隱私,對於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洩漏或公開。
(七)檢討改進及違失責任
1.針對事件發生原因及經過進行內部檢討,並檢視是否有需精進之處,以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
2.矯正機關人員故意違反通報規定,致同一個案再度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之證據者,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3.矯正機關對故意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證據而有犯罪嫌疑之人員,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告發。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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