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務部99年10月15日法矯字第0990903112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被告訴訟需要暨縮短辯護人辦理律師接見時於現場等候之時間,自99年11月1日起,本所提供辯護人以電話預約申請律師接見。
三、為確認辯護人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辯護人辦理預約接見以曾親臨本所律師接見者為限。
四、辯護人電話預約接見申請時間為自接見日期之前7日起至前1日下午5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1日截止。
五、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時段,以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班日為限。第一時段為9:00~10:00;第二時段為10:00~11:00;第三時段為14:00~15:00;第四時段為15:00~16:00;第五時段為16:00~17:00。每時段受理1名辯護人電話預約辦理律師接見。
六、辯護人電話預約接見申請經本所審查核准,以電話回復確認預約接見之日期及時間。
七、辯護人申請預約接見經確認後,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時間10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本所辦理登記手續。
八、辯護人於完成該次預約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另辯護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1日下午5時前以電話方式取消預約。
九、辯護人6個月內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逾3次者,本所得自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3個月內暫停受理其電話預約方式辦理接見。
十、基於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時「監看而不與聞」之原則,辯護人接見過程,本所不實施錄音及錄影,惟收容人與辯護人接見如有刑事訴訟法第34條、34條之1限制之情形,依其限制辦理。
十一、本所辦理律師接見電話預約專線:(02)2274-8872;2274-3818(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