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9:14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
發文日期: 109.09.08
發文字號: 澎監秘字第1090200088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法令修正,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注意事項

一、依據:法務部8536核定之「強化戒護及醫療管理實施計畫」暨「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辦理。

二、目的:本監因地處離島,為便利本監收容人因特殊情事,急需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暨收容人親屬或家屬因故不便前來本監申請接見,得以電話接見取代普通接見,以達親情交流之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電話接見:

(一)收容人或其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現罹重大疾病者。

(二)其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

(三)其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年邁體衰、殘障、年幼、貧困無法前來接見者。

(四)收容人有其他緊急情形,須即時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解決者。

四、收容人使用電話接見次數依法令關於接見之規定辦理,惟考量提帶戒護警力及申請件數,原則上以每月接見乙次為限,但有其他特殊情形,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收容人本人及其最近親屬或家屬申請電話接見,應由收容人預先填具申請單,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辦理。其接見時間自上午9時至11時,下午2時至4時,每次通話不得逾6分鐘,但有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收容人有違背紀律情形,依下列規定停止其電話接見申請:

(一)受違規處分者,停止電話接見申請2個月。(違規情節嚴重或連續違規者,得延長之)

(二)受考核三聯單核低分數(0.10.3分)處分者,停止電話接見申請1個月。

(三)受隔離考核者,停止電話接見申請14日。

(四)受書面警告者,停止電話接見申請7日。

七、通話內容不得涉及監獄紀律及管理行政問題,應以申請有關事項為限。如與申請內容無關或有串供及其他違反紀律情事者,得立即停止其通話,並予懲處。

八、通話交談時,不得使用暗語或隱語。外國籍者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之語言。

九、電話接見一律使用自購之電話卡通話。

十、凡未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者,得予申請電話接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