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成績核分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
發文日期: |
109.08.05 |
發文字號: |
岩技所技字第1090700070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成績核分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成績核分注意事項 |
說 明: |
一、收容人作業成績核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辦理,無另訂之必要。
二、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成績核分注意事項
一、 本所為落實核給收容人作業成績特立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係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條辦理。
三、 新收收容人依規定於新收調查完竣後,起分當月依實際參與作業核給 2~3.2 分。
四、 一般作業(工場作業)收容人,依實際參與作業核給核給 2~4分。
五、不能作業收容人
(一)他監移入者:入監第一個月依前月原執行單位所核給分數給分,第二個月依實際參與作業核給 2.4~3.6 分,第三個月起作業課程能完成本所核給 4 分之規定者核給 4 分。
(二)隔離調查者:核給 2.4~3.5 分。
(三)違規考核者:
1.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核給 0~2 分。
2.違規停止計分者:不予計分。
六、舍房作業收容人(基於戒護安全或不適團體生活者)第一個月依前月所核給分數給分,第二個月起依舍房實際參與作業或勞動服務之勤惰核給 2.4~3.5 分。
七、拒絕作業收容人核給 0 分。
八、不堪作業收容人:
(一)長期療養者核給 2分。
(二)短期療養者核給 2~3 分。
(三)和緩處遇者核給 2分。
九、視同作業收容人核給 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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