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收容人榮譽卡頒發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
發文日期: |
109.08.05 |
發文字號: |
高女監教字第1090500361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收容人榮譽卡頒發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收容人榮譽卡頒發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內容因法令修正,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壹 宗旨:為培養收容人守法守紀、熱心公益、愛護團體,爭取榮譽之精
神;特訂定本要點,以鼓勵收容人改悔向上。
貳 榮譽準則:
一 恪守監規、服從管教、守法守份,修養品德。
二 謹言慎行、舉止端莊、待人和睦、謙虛有禮。
三 愛護團體、熱心公益、各種活動、踴躍參加。
四 工作認真、勇於負責,主動積極、不懈不怠。
參 獎勵對象:
一 不吸菸或輔導戒菸具有成效者。
二 本監舉辦之各種競賽,獲團體或個人第一名者。
三 收容人提供每日一語,經錄取累積達五次者。
四 各單位收容人作業成績優異,經工場主管及作業導師推薦者。
五 各工場、舍房單位內有具體優良事蹟,經管教小組推薦者。
六 其他文康活動表現優異,經管教小組推薦者。
七 其他足堪表揚之優良事蹟,經管教小組推薦者。
八 前列除第一至第三項外,其他各項獲獎者,七十人以上之單位最高以
三名為限,三十人以上未滿七十人之單位以二名為限,未滿三十人之
單位最高以一名為限。特殊情況經 典獄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肆 獎勵原則:
一 榮譽卡獎勵以增加接見為主,其他獎勵方式,擬依相關法令另行簽核
。
二 增加接見以一次為限,至多不得超過三次。
三 除獎勵對象第一項外,因其他事由獲頒榮譽卡者,若確有實際需要,
可經單位主管核准後,改為增加發信。
伍 獎勵方式:
一 除獎勵對象第一、二項另行陳報外,其他符合獎勵條件者,由各單位
主管於每月月底造冊填報,經教化科彙整,陳 典獄長核准後頒發「
榮譽卡」乙張。
二 收容人獲頒「榮譽卡」者,可寄回給家屬依「榮譽卡」背面所核定之
獎賞,向本監辦理增加接見。
三 增加接見須自發卡日起三個月內使用完畢,逾期以棄權論。
四 收容人若因需要改為增加發信,經單位主管核准後,由收容人持榮譽
卡申請換發增加發信單,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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