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核分實施要點
一、為使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各級受刑人之作業成績分數考核公平、公正、客觀,特訂定本要點。
二、作業課程之訂定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九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三、和緩處遇經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態,經管教小組或醫師或衛生科證明可參加輕便作業者,由當事人提出申請,回復作業;不堪作業者,經衛生科證明停止其作業,提請監務委員會決議者,其作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之。
四、得核減課程之對象及實施程序如下:
對象:
(一)衰老、行動不便或身心障礙者:領有殘障手冊或相關證明或經由管教小組確屬實情者。
(二)精神、心智功能顯著偏離或喪失者:具有相關證明或本監衛生科證明者或經由管教小組觀察後確屬實情有必要者。
(三)患有疾病者(如心臟病、坐骨神經痛等):具有最近六個月內該疾病之公、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或本監衛生科證明者。
實施程序:
受刑人有核減作業課程之需要,須由當事人提出報告陳核,由管教小組確認(必要時會衛生科),達核減課程標準者,由作業導師依受刑人實際可完成作業課程數量後,簽核酌減一般作業課程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數量,並於陳核後實施,核減確定後之作業數量即為該受刑人之作業課程標準。
五、作業分數計算方式:
(一)受刑人一般作業課程或核減後之作業課程,均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經衛生科證明,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提請監務委員會決議,其作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之,惟因機關業務安全考量須暫時隔離無法參加作業者(如肺結核複 檢、疥瘡、HIV等傳染疾病者),其作業分數應比照前一月作業分數給分。
(三)違規之受刑人:當月份之作業分數,依實際作業天數及課程標準核給,次月皆以零分核給直至配業後核實計分。
(四)因移監、新收考核、未違規者之隔離調查及借提返監待配業,致未能從事作業之受刑人,其停止作業日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六、本實施要點,提請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