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7:40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罹重病、精神疾病、傳染病收容人處遇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發文日期: 109.07.21
發文字號: 中監衛字第1096400330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罹重病、精神疾病、傳染病收容人處遇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罹重病、精神疾病、傳染病收容人處遇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因法令修正,部分規定不合時宜且已有相關疾病處置規定,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罹重病、精神疾病、傳染病收容人處遇注意事項

9829中監正衛字第0986400053號函頒訂定

100119日第2次監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第一次修訂

一、    為提昇本監重病、精神疾病、傳染病收容人之醫療品質,強化輔導管理效能,有效連結運用司法保護資源,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處遇對象為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七條所稱之重病、精神疾病、傳染病者。

三、    收容人是否罹重病、精神疾病、傳染病及其分類,由衛生科依相關事證認定之。

四、    處遇內容:

(一)    接收配業階段:

1.  調查科:處遇對象入監後一個月內,應由衛生科依其病狀、罹病程度,經醫師診斷後,提供接收小組資料作為配業參考。

2.  衛生科:新收收容人經健康檢查發現疑似罹重病、精神疾病、感染法定傳染病者,立即安排接受相關檢驗及轉介醫師進行診療,請醫師完成該收容人之病情評估,提供資料作為其他科室管教參考。

(二)    在監各項處遇階段:

1.  調查科處遇情形:收容人於入監六個月內經覆查,如發現處遇對象配業不當或有新處遇對象時,應另行適當之轉配業。

2.  教化科處遇情形:

(1)     針對處遇對象,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施予輔導。

(2)     對於執行中罹病有變更處遇之必要者,依其身心狀況變更教育、教誨類別。

(3)     對於不能自理生活者,陳報和緩處遇,以作適當之輔導。

3.  作業科處遇情形:依處遇對象相關資料,配合輕便作業或和緩處遇。

4.  衛生科處遇情形:

(1)     依處遇對象所罹疾病、病情相關診斷資料,配業或轉配業至醫療專區接受醫療照護。

(2)     完治收容人經醫師評估後,他監移入者報部移回原屬監所,原屬本監者,得轉配其他一般教區。

(3)     處遇對象病情如符保外醫治條件者,依法辦理保外醫治程序。

5.  戒護科處遇情形:收容人在監執行時如罹疾病,視情形予以急診或看診,並就其所罹疾病配住房舍:

(1)     罹重病者:經本監附設培德醫院就診後,視情形配住於住院部、療養舍或安排戒護就醫。

(2)     罹精神疾病者:經場舍主管考核其行狀認為異常,疑有精神疾病者,先暫寄醫療新收舍觀察,再由醫師及護理人員進行醫療評估。

(3)     罹法定傳染病者:就診後經醫師診斷罹法定傳染病者,依其疾病分別轉配醫療專區相關場舍收容。

(三)    出監前準備階段(期滿出監者一個月內,假釋者於法務部矯正署假釋核准時)

1.  調查科:出監釋放前調查時,如發現處遇對象須司法保護者,依相關規定辦理保護措施。

2.  教化科:

(1)     重病收容人:輔以出監後繼續治療之正確觀念與就醫資訊。

(2)     精神疾病收容人:

j期滿出監收容人:通報調查科辦理相關通知事宜。

k假釋出監收容人:於陳報假釋前函知家屬具保接納、安置,並於假釋獲准前通報調查科,對於家屬不願接納、安置者,通報調查科尋求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安置事宜。

(3)     傳染病收容人:宣導傳染病對社會大眾健康危害之嚴重性,促使出監後繼續接受治療,以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3.  衛生科:

(1)     精神疾病收容人依相關規定函知收容人家屬、居住地或戶籍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警察機關及更生保護會。

(2)     請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派員入監或由本監醫護人員,對於傳染病出監者,進行出監衛教,並依規定函知收容人家屬、居住地或戶籍地之衛生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若收容人出監時仍未完治而需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接受隔離治療者,函請臺中市衛生局協助後續事宜。

(3)     處遇對象經調查需司法保護者,檢附個案相關資料供調查科辦理所需保護事項。

4.  戒護科:對於處遇對象即將執行期滿或假釋核准釋放出監前,由場舍主管填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罹重病、精神疾病、傳染疾病收容人釋放通報單」,通知調查科、衛生科、總務科協助辦理相關事項。

5.  總務科:提供次月期滿(含縮刑期滿)收容人名冊二式(一式為依號碼順序;一式為依場舍別)供各科室辦理相關事宜。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