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8:25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
發文日期: 109.07.22
發文字號: 東訓所戒字第1090600119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法令修正,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且無修正實益,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涉及民眾權益,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一、 為維護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權益,幫助強化其家庭情感之聯繫,並考量本所懇親處所設施與戒護警力調度等因素,對符合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除依「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之規定辦理外,另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 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在所執行逾1年,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9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人特別獎賞之規定。

三、 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人數以3人為限,但配偶申請於懇親宿舍同住時,以1人為限;直系血親多人申請同住時,於本所公務接見室辦理懇親。

四、 本所處理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程序如下:

(一) 符合辦理資格之受刑人提出報告向戒護科申請索取「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切結書」、「保證書」及「與眷屬同住共同應遵守事項」等文件後,將上述表件寄送其眷屬提出申請。

(二) 受刑人眷屬接獲上列表件後,除填具相關資料外,並應準備國民身分證影本(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最近半年二吋相片二張等文件,逕寄本所戒護科辦理。

五、 符合與眷屬同住資格之受刑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懇親時間於每月第一週週日辦理(上午0830分至1130分止;下午0130分至0430分止),並視懇親場地使用情形調整受理人數,逾額人數則依申辦先後次序順延辦理,前述辦理時間如因特殊事由需更改時,由戒護科承辦人提前通知。

六、 受刑人申請懇親宿舍時,應由受刑人及同住人親筆在切結書上捺指紋與簽章,倘有冒名頂替及不實等情事或違反紀律時,受刑人應受違規懲處及保證人應負連帶之法律責任。

七、 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監行狀、身分證明文件、保證書及切結書等,審查人員應逐項詳細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覆核,呈所長核定,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得准予眷屬同住。

八、 經提會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由戒護科製作「核准與眷屬同住通知單」並囑其自行寫信併同通知單會知其家屬於指定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來所辦理,以兹受理核對登記。

九、 經核准辦理與眷同住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所得拒絕之:

(一) 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 形跡可疑者。

(三) 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同住或懇親。

十、 懇親宿舍之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受刑人及眷屬由戒護人員陪同至懇親宿舍或處所後不得擅自離開,並應遵守懇親宿舍使用相關規定。

十一、 與眷屬同住核准經通知後,眷屬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來所辦理者,以棄權論,而累計棄權達二次者,該受刑人六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十二、 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倘有脫逃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涉及教唆或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律連帶責任。

十三、 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如因違背紀律經簽處違規者,於提所務委員會通過後,該受刑人在本所執行期間,不得再申請與眷屬同住。

十四、 懇親宿舍寢具於懇親結束後一律送洗,費用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由受刑人保管金項下支付。

十五、 經所務會議決議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名冊,於辦理完成後,每月底報署備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