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20:46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寄(送)飲食物品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發文日期: 109.07.20
發文字號: 北監秘字第1092100045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寄(送)飲食物品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寄(送)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說  明: 一、因「監獄行刑法」修正,旨揭注意事項與其有重複規定或有不合時宜處,業經本監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七次監務會議審議通過,爰予以停止適用。 二、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 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及法務部991001日法矯字第0990902391號函,辦理收容人家屬接見送入飲食及物品。

二、 送入飲食、必需物品,請於接見寄物四聯單上確實填寫相關資料。

三、 須符合辦理接見之家屬始准予送入飲食;但持有收容人事先提出申請,經核後之必需物品核可單者,可逕由接見窗口送入。

四、 辦理接見送物時請勿挾帶違禁(法)物品,以免涉及刑責。

五、 飲食:送入之飲食,以菜餚水果為主,並應經檢查後始可送入,且每次不得逾二公斤,有關送入飲食處理之原則如下:

(一)  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

(二)  送入之飲食為茶葉、結晶狀或含有粉狀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不許送入。

(三)  送入之飲食經客觀認定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不許送入。

(四)  送入之飲食為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不許送入,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五)  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不許送入,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六)  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不許送入,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七)  未經切開或剝開之水果,不許送入,但經切開或剝開後,可准予送入。

(八)  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不許送入,但經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仍堅持送入且同意接受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六、 寄(送)物品處理原則:須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可後,家屬依品項、數量可逕由接見窗口送入。如不克前來者,可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一)   被、毯、床單、枕頭、鞋襪(非繫鞋帶白色為底之布鞋)、毛巾及筆(內不含彈簧者)等,每次各以一件為限。

(二)   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各以三件為限。

(三)   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衛生紙二包。

(四)   圖書雜誌每次三本,報紙每天一份。但內容有礙於收容人改過遷善,不許送入。

(五)   特殊需求之物品(如塑膠鏡片之眼鏡、柺杖…)每次均以一件為原則。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