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
發文日期: |
109.07.20 |
發文字號: |
北監秘字第1092100042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
說 明: |
一、新修正之「監獄行刑法」已刪除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相關規定,旨揭要點爰予以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一、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為執行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或其他正當用途,非有下列情形不得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一) 因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 參加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三) 參加耗費體力之運動競賽者。
(四) 參加升學考試 (或各類技能鑑定) 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五) 其他正當用途。
三、 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監獄長官核准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