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法務部法綜字第10900068520號函核定
一、本要點依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設置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之。
二、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由法務部調查局綜理秘書業務;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以下簡稱地區會報),由各地區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站)綜理秘書業務。
三、督導小組與會成員係指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之副首長,及所屬機關業務主管。
四、地區會報之各地區與會成員如下:
(一)機關安全防護體系:
1、 調查處(站)主管。
2、 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一級政風機構主管。
3、 重要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政風機構主管。
(二)軍中安全防護體系:
1、 各軍種司令(指揮)部及軍團級單位之政戰主管。
2、 軍事安全總隊所屬工作站主任。
3、 憲兵隊隊長。
(三)社會安全防護體系:
1、 警察局局長、專業警察機關主管。
2、 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專勤隊隊長、國境事務大隊所屬機場、港口隊隊長。
3、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各分署查緝隊、岸巡隊、海巡隊隊長。
五、督導小組工作事項如下:
(一)協調、規劃、推動及執行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指(裁)示及決議事項,並指導地區會報落實辦理。
(二)處理需機關、軍中、社會安全防護體系協調配合之事項,涉及體系外之其他機關事項,提交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討論。
(三)規劃、指導地區會報發掘機密維護、安全維護之相關狀況。
(四)規劃、推動機密及安全維護教育工作。
(五)於國家重要慶典、中央及地方重要公職人員選舉、重大演訓等重點期間,協調辦理強化安全防護作為及相關(督)參訪事項。
(六)定期檢討機關、軍中、社會安全防護體系工作成效及策進,並規劃推動安全防護工作興革事項。
(七)辦理機關、軍中、社會安全防護體系所屬績優單位、人員獎勵事項。
六、地區會報工作事項如下:
(一)辦理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及督導小組會議指(裁)示及決議事項。
(二)提報各地區機關、軍中、社會安全防護體系協調配合、相互支援及興革建議事項。
(三)辦理涉及地區機密維護、安全維護狀況之通報、防處事項。
(四)辦理機密及安全維護教育工作。
(五)定期檢討各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成效及策進。
(六)辦理工作經驗交流、議題研討。
(七)地區會報應作成紀錄,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 紀錄應送法務部調查局備查。
2、 決議事項涉及全國性者,應經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核定後辦理。
3、 決議事項屬地區權責者,由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站)分別通(函)知各與會單位辦理,其執行情形,於下次會報提出報告。
七、地區會報工作執行成效,由督導小組定期辦理績效考評及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