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8:09

檢送本局訂定之「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作業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調查局
發文機關: 法務部調查局
發文日期: 109.05.01
發文字號: 調保壹字第1091950387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局訂定之「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作業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作業要點
說  明: 一、依據法務部109年4月28日法綜字第10900068520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部外版及全國法規資料庫;另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9428日法務部法綜字第10900068520號函核定

一、本要點依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設置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之。

二、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由法務部調查局綜理秘書業務;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以下簡稱地區會報),由各地區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綜理秘書業務。

三、督導小組與會成員係指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之副首長,及所屬機關業務主管。

四、地區會報之各地區與會成員如下:

()機關安全防護體系:

1、  調查處()主管。

2、  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一級政風機構主管。

3、  重要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政風機構主管。

()軍中安全防護體系:

1、  各軍種司令(指揮)部及軍團級單位之政戰主管。

2、  軍事安全總隊所屬工作站主任。

3、  憲兵隊隊長。

()社會安全防護體系:

1、  警察局局長、專業警察機關主管。

2、  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專勤隊隊長、國境事務大隊所屬機場、港口隊隊長。

3、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各分署查緝隊、岸巡隊、海巡隊隊長。

五、督導小組工作事項如下:

()協調、規劃、推動及執行全國安全護工作會報指()示及決議事項,並指導地區會報落實辦理。

()處理需機關、軍中、社會安全護體系協調配合之事項,涉及體系外之其他機關事項,提交全國安全護工作會報討論。

()規劃、指導地區會報發掘機密維護、安全維護之相關狀況。

()規劃、推動機密及安全維護教育工作。

()於國家重要慶典、中央及地方重要公職人員選舉、重大演訓等重點期間,協調辦理強化安全防護作為及相關()參訪事項。

()定期檢討機關、軍中、社會安全防護體系工作成效及策進,並規劃推動安全防護工作興革事項。

()辦理機關、軍中、社會安全護體系所屬績優單位、人員獎勵事項。

六、地區會報工作事項如下:

()辦理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及督導小組會議()示及決議事項

()提報各地區機關、軍中、社會安全防護體系協調配合、相互支援及興革建議事項。

()辦理涉及地區機密維護、安全維護狀況之通報、防處事項。

()辦理機密及安全維護教育工作。

()定期檢討各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成效及策進。

()辦理工作經驗交流、議題研討。

()地區會報應作成紀錄,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  紀錄應送法務部調查局備查。

2、  決議事項涉及全國性者,應經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核定後辦理。

3、  決議事項屬地區權責者,由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站)分別通()知各與會單位辦理,其執行情形,於下次會報提出報告。

七、地區會報工作執行成效,由督導小組定期辦理績效考評及獎懲。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