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8:19

檢送本部修正之「法務部中外法規資料室圖書資料借閱及使用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圖書室圖書資料借閱及使用要點」)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9.04.0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1090350527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法務部中外法規資料室圖書資料借閱及使用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圖書室圖書資料借閱及使用要點」)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圖書室圖書資料借閱及使用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及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便利本部與所屬及臺北地區司法機關編制內人員使用「圖書室」(以下簡稱本室),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室開放時間如下: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開放。
(二)開放時間如有異動,另行公告週知。

四、本室圖書資料之閱覽、借閱,以本部與所屬及臺北地區司法機關編制內人員為限;其餘人員得憑身分證明文件於本室內閱覽,但不得外借或攜出。

五、借書手續及限制:
(一)凡符合借閱人員於規定開放時間內借書,借書時應連同職員工或身分證件交由管理人員登錄。
(二)借書冊數及期限如下:
1.本部及所屬機關同仁:借書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十冊,每書同一人一次借閱期限最長為四星期。
2.臺北地區司法機關編制內人員:借書總數累計不得超過二冊,每書同一人一次借閱期限最長為二星期。
(三)參考工具書、當期及過期裝訂期刊、學報、公報,不得外借,如欲複印圖書資料,其複印收費,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暨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之規定辦理。
(四)本室外借之圖書資料,如本部因公務需要,得隨時通知借用者於指定時間內歸還,借用者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