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5:06

檢送本部訂定之「法務部綜合閱覽室使用須知」(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自109年3月25日生效,原「法務部圖書室借閱須知」自同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秘書處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9.03.25
發文字號: 法秘字第1090750348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部訂定之「法務部綜合閱覽室使用須知」(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自109年3月25日生效,原「法務部圖書室借閱須知」自同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綜合閱覽室使用須知
說  明: 一、查旨揭「法務部圖書室借閱須知」因時空環境多有變更,以致原規定有諸多未合時宜之處,爰停止適用,並已訂定旨揭「法務部綜合閱覽室使用須知」,以資適用。 二、旨揭兩件須知因與民眾權益有關,請一併建置(刊載)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三、旨揭須知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綜合閱覽室使用須知

一、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展業務,並鼓勵員工終身學習,吸收新知,設立綜合閱覽室(以下簡稱本室) 。為規範本室之圖書借閱及使用管理,特訂定本須知。

二、 本室用途如下:

(一) 圖書閱覽。

(二) 民眾閱覽卷宗、政府資訊及檔案。

(三) 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辦理業務宣導活動。

(四) 員工聯誼。

(五) 其他有關辦理本部業務事項。

三、 本室由本部秘書處負責管理,其管理人員由本部人事處招募志工協助擔任,負責辦理圖書借閱、登記等手續。

四、 本部及所屬機關員工(含編制內職員及工級人員、調部辦事人員及約聘僱人員,以下同)均得依本須知規定借閱本室圖書。

五、 本室圖書採開架借閱方式,員工得自行選擇所需圖書閱讀,如須攜出,應憑職員證辦理借書手續。

六、 外借圖書,除參考工具書不予外借外,每人每次借書以二本為限,借期三十日(含星期假日)。

七、 所借出之圖書,如因公務需要,本室得隨時通知借書人於指定日期歸還,該指定日期視同到期日。

八、 借閱之圖書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如有逾期,即停止借書權利,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每逾期一日,停止借書權利二日。

(二)逾期一個月仍未歸還者,停止借書權利三個月,並通知其單位主管(或服務機關)協助催還。

(三)逾二個月不還所借圖書,視同遺失,並依第九點規定處理。

逾期之圖書歸還後,俟停止借書權利期滿,始得再行借書。

九、 借閱之圖書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損、撕破等損壞情形及遺失。如有損壞或遺失,借書人應自行購買與損壞或遺失圖書名稱、著者、出版者、版次相同或更新版之圖書歸還,如無法購得,應依原價賠償。

十、 民眾閱覽卷宗、政府資訊及檔案,應遵守相關規定及本部相關單位人員或現場志工之指導。

十一、進入本室應遵守秩序,不得有礙公共安寧及環境衛生之行為。

十二、本室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