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2:42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 探視應遵守事項」(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 零八年十二月二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
發文日期: 108.12.16
發文字號: 自監總字第1080400735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 探視應遵守事項」(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 零八年十二月二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說  明: 一、旨揭遵守事項與民眾權益有關,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 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遵守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關或團體,故無英譯之 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一、   返家探視前應先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申請所在地之警察派出所(分駐所)報到蓋章。另於到家及離家準備返監時,應向勤務中心電話回報,並確依返家探視證明書上指定時間內返監報到。

返家探視期間應持「家屬聯絡簿」供探視之配偶、親屬或家屬簽章,並記載到、離家返監之日期時間,並連同「返家探視證明書」於返監時繳回。

二、返家探視期間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持善行,遵守法紀,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來往。

  (二)不得出入不正當場所、賭博、酗酒、攜帶刀械、施用迷幻藥物或毒品。

  (三)無正當事由,不得與本監職員來往。

  (四)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案件有關執法  人員尋釁。

三、   返家探視活動範圍以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境內為限,並應注意收假時間,提早出門以免延誤返監報到時間。

四、   返家探視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或突染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需住院醫療或隔離,無法於指定時間內返監者,應立即以電話向勤務中心回報,經審認有正當理由將另行指定返監時間,經奉准延期返監者,應提出相關足資證明文件(如班次誤點證明、車禍事故證明、住院證明等)

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返監者,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並將外役監縮短刑期之日數全數回復。

五、   返監不得攜入飲食,攜入財物應事先提出報告核准者,現金不得超過八千元,行動電話以1支為限,藥物需檢具醫療院所處方箋及完整藥袋包裝,嚴禁夾帶違禁物品。

貴重物品應主動交總務科保管,未交保管者一經查獲,一律沒入銷毀。

六、 收假返監時,實施酒測及尿液檢測,如測試值未通過,將依規定懲處。

七、 違反前揭遵守事項者,視情節輕重依監規議處,如涉及違法案件,依法送辦。

八、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執行,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事項行之。

九、   本事項經典獄長核定,並提請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