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行政院核定修正之「保防工作作業要點」、「全國保防工作會報設置要點」,名稱並修正分別為「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設置要點」(如附件),並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調查局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調查局 |
發文日期: |
108.12.11 |
發文字號: |
調保字第1081951092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行政院核定修正之「保防工作作業要點」、「全國保防工作會報設置要點」,名稱並修正分別為「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設置要點」(如附件),並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 |
說 明: |
一、依法務部108年12月6日法綜字第10800210110號函轉行政院108年12月3日院臺法字第1080196414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行政院已分行各部會、行、總處及地方政府,並副本送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
三、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內、外部版及全國法規資料庫。
四、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
一、 為貫徹執行有關危害國家安全及違反國家利益之安全防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由法務部主管,並指定調查局協調執行。
三、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之區分如下:
(一) 機關安全防護。
(二) 軍中安全防護。
(三) 社會安全防護。
四、 機關安全防護工作,由法務部督導調查局及廉政署辦理。
五、 軍中安全防護工作,由國防部督導政治作戰局辦理。
六、 社會安全防護工作,由內政部督導警政署及移民署辦理;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協助辦理。
七、 前三點所定督導機關於必要時,得訂定各項安全防護工作執行規定,分行實施。
八、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 機密維護。
(二) 安全維護。
(三) 機密及安全維護教育。
九、 為協調各有關機關,配合執行全國安全防護工作,特設置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十、 機關、軍中、社會安全防護執行機關及協助執行機關於辦理機密維護、安全維護業務時,發掘境外敵對勢力滲透,意圖竊密、破壞影響國家安全案件,得透過會報機制函送法務部調查局偵處。
十一、 機關、軍中、社會安全防護執行機關與協助執行機關於辦理機密及安全維護教育時,有關防制滲透宣導業務,得請法務部調查局配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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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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