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4:40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辦理送入飲食及物品注意事項」(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二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發文日期: 108.09.05
發文字號: 高監總字第1081201009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辦理送入飲食及物品注意事項」(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二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辦理送入飲食及物品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辦理送入飲食及物品注意事項

 

一、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

(二)法務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八十五監決字第一八三七四號函、法務部九十九年十月一日法矯字第零九九零九零二三九一號函。

(三)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法矯署安字第一零五零四零零八三六零號函。

二、各級受刑人送入飲食、數量原則如下:

(一)一級受刑人:

一級受刑人接見次數不予限制,惟每日至多得收受家屬或親友送入之飲食(會客菜)乙次,每次以二公斤為上限。

(二)其餘級數受刑人:

依前規定收受家屬或親友送入之飲食(會客菜)辦理,符合接見條件者,每日至多得收受家屬或親友送入之飲食(會客菜) 乙次,每次以二公斤為上限,惟三級受刑人符合接見條件同一日接見第二次者(續見),第二次接見不再受理家屬或親友送入飲食(會客菜)

三、實施方式:

(一)為防止夾藏、夾帶或參雜違禁品等有損收容人身體健康及維持監獄紀律,接見窗口收受送入飲食處理原則如下:

1. 送入之飲食(食品、菜餚或水果),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2. 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3. 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

(1) 茶葉。

(2) 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 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 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5) 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 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

4. 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削皮、去籽後,可准予送入。

5. 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之包裝、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6. 飲食之送入,應由寄送人自行填具申請單,詳實記載送入者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送入物品名稱、數量、來源,並應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經核對身分證無訛後,始准送入。

7. 接見且寄物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接見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人簽收確認。

8. 送入之飲食、物品在檢查完畢前,寄物人請勿離開候見室,以便取回未符規定之物品;未領回者將依規定辦理銷毀,不另行通知發還。

(二)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1. 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2. 收容人遇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枴杖等),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每次均以一件為原則。

(三)書籍雜誌:

1. 每次以三本為限,但其內容有礙於收容人改過遷善者,不許送入。

2. 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人姓名、刑號送交教化科檢查經蓋檢查章後,再發送收容人。

四、其他未臚列之飲食物品,如客觀上確影響戒護安全、妨害監獄秩序者,得限制寄(送)入,以維護收容人權益。

五、寄入飲食物品,若挾帶(藏)或摻雜違禁品,被查獲一律退回或登入簿冊予以銷毀。如有涉及不法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