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部修正之「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檢察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08.08.21 |
發文字號: |
法檢字第1080452767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負責指揮執行特定刑事案件之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為刑事案件確定判決之受刑人有逃亡之虞者,應即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簽發拘票指揮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逕行拘提;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通緝之。
前項拘票之簽發,如因情形急迫,於正式拘票傳送前,得以傳真拘票之方式通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據以執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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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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