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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03:35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家屬及外賓參訪活動實施要點」,自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發文日期: 108.06.12
發文字號: 南所秘字第1080007184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家屬及外賓參訪活動實施要點」,自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家屬及外賓參訪活動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已有明確規範,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涉及民眾權益,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家屬及外賓參訪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一、依  法務部 93 年 7  月 23 日法矯字第 0930902947 號函辦理。
  二、為秉持法務部獄政透明化政策,使社會大眾瞭解各項獄政革新措施,
    提升為民服務品質,達成雙向溝通、管教透明化及落實人權保障的多
    重目標,俾達獄政管理「透明化」之宗旨,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三、實施方式:
(一)收容人家屬以每月辦理一次為原則,時間為每月第四週之星期三,
      並於每月初公告當月預定開放參觀之日期及時間,使接見家屬知悉
      。
(二)必要時得調查收容人意願,由本所寄發邀請函及回函卡,邀請收容
      人家屬參加。
(三)收容人家屬於填妥「家屬參訪申請單」(如附件一)後,得併同辦
      理接見登記,提交接見登記人員,俾利縮短審核流程,但已參觀過
      之家屬不得再次申請;為便於解說,每次參訪人數以五十人為限,
      登記額滿後,當月不再受理。
(四)外賓參訪得由本所發函邀請或主動與本所聯繫,填寫「外賓參訪申
      請單」(如附件二)後,得傳真或寄送本所審核並統計人數後另訂
      參訪時間。
(五)開放參訪當日,參訪家屬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接見室等候,由本
      所人員統一提帶參訪。外賓得至大門服務台由本所人員統一提帶參
      訪。
(六)參訪者進入戒護區應經檢查,並以身分證明文件由檢查站審核後換
      證,不得攜入戒護區之物品(如行動電話、呼叫器、皮包等),仍
      依應規定暫放檢查站保管箱。
(七)參訪時程及路線:於行政大樓禮堂簡報後,引領參訪戒護區(參訪
      路線由大門→中控門→女所→中央台→中央走道→仁二舍右邊走道
      →第二工場→愛二舍右邊走道→第八工場→炊場→中央走道→返回
      行政大樓禮堂)。參訪完畢於行政大樓禮堂舉行座談會。
  四、收容人家屬及外賓參訪應遵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有關參訪之
    規定,須服裝整齊、保持肅靜,未經許可不得攝影,並禁止與收容人
    交談或傳遞物品。未成年人、酒醉人或病人,禁止參訪。
  五、收容人家屬及外賓參訪座談會由秘書主持,戒護科負責參訪路線之引
    領、秩序維持及座談會記錄,總務科負責拍照攝影、座談會場地整理
    及準備茶水點心,秘書室並得視情形指派政風室、作業科、輔導科派
    員會同協助辦理家屬參訪之引領及解說事宜。
  六、為辦理參訪活動,本所成立督導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
    為總務、戒護、輔導、作業、衛生科長及人事、會計、統計、政風、
    女所主任。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中旬召開總檢討會,每年六月及十
    二月底前將執行情形報部備查。
  七、申請參訪聯絡電話:(06)2781770、(06)2781764。
    傳真:(06)2781685、(06)2780179。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