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
內授中民字第10802216981號;法律字第10803505820號 函 |
主 旨: |
修正「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第四點,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內文: |
四 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之人員 (指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團體人員)
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 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1 行政院長獎:全年轉介一百六十件以上者,由內政部專案報請行
政院獎勵。
2 法務部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一百二十件至一百五十九件者,由內政部
轉請法務部獎勵。
(二) 協同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1 行政院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一百二十件以上者,由內政部專
案報請行政院獎勵。
2 法務部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九十件至一百十九件者,由內政
部轉請法務部獎勵。
(三) 合於前二款規定獎勵者,應擇優獎勵;未達前二款規定獎勵者,其
獎勵由縣政府本權責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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