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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3 20:36

檢送本署訂定之「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受理重大兒少受虐案件實施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發文機關: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發文日期: 108.04.11
發文字號: 金檢原文字第1080000564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署訂定之「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受理重大兒少受虐案件實施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受理重大兒少受虐案件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與民眾權益有關,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受理重大兒少受虐案件實施要點

一、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為妥適及早介入重大兒少受虐案件之偵查,並與轄內醫療社政警政等網絡單位,確立通報訪視評估證據保全死因整合分析等處置流程(詳附圖),特訂定本要點。

二、  重大兒少虐案件,係指十八以下兒童及少受有刑法第十條第四項各款所稱之重傷、其他嚴重傷害或死亡案件。

前項「其他嚴重傷害」之評估,並請審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之規定。

三、  金門縣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家防中心)受理非死亡之此類案件通報後,應即擇派主責社工訪視,並填寫「重大兒少受虐案件早期介入偵評估表」(詳附表一),依轄區網絡共識評估是否啟動檢察官早期介入流程。若有疑義,可透過網絡平臺與本署檢察官討論是否啟動。經評估決定啟動傳真評估表至本署法警室(傳真電話○八二三七二五七五,並通金門縣警察局少年警察及轄管分局家防官縱未啟動,仍應依一般兒少保護個案服務流程辦理。

四、  本署接獲評估表,陳報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指定專責檢察官立即聯繫轄管分或刑事警察大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相關證據保全,或為必要之強制處分必要時得會同網絡成員履勘現場或進行模擬。

五、  重大兒少受虐死亡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報驗時應填報「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受理相驗案件聯絡事項表」(詳附表二),連同報驗單傳真本署辦理。本署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終結前,督同支援相驗之醫師或複驗之法醫師填具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核表」(詳附表三),於去識別化後傳送衛生福利部所設死亡回顧機制資料庫。

六、  檢察官相驗時應具體研判是否為重大兒少受虐案件,屬之即應將大體暫冰存詳細調,必要時安排解剖,確定死亡原因及方式後,始得將大體發交予適當之家屬。

七、  於家防中心訪視評估或司法警察機關報驗時,均應先查明被害人有無相關受家暴力之錄,並檢具相關家件之通報、輔導、訪查等各項錄,俾利後續偵查之參考。

八、  院所就初步評估為非意外或無從解釋之傷害,可疑有身心或故為忽視虐待等妨害身心健全或發育之情事時,應即通報家防中心,並為必要之相關採證,若有被害人相關之就診紀錄預防接種情形,應併為說明,俾利評估及檢察官受理後之即時函調相關病歷等資料。

九、  醫療院所應出具診斷證明,敘明驗傷評估情形(評估部分或得另以附表一評估表為之),若承辦檢察官認有就傷勢、心理為鑑定時,並請協助或洽請本轄所屬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兒少保護醫療區域整合中心為之。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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