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國民保防教育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46年12月5日行政院臺(46)教字第66499號令頒行
中華民國53年6月16日行政院臺(53)教字第4218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58年3月28日行政院臺(58)教字第2943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70年1月7日行政院臺(70)教字第111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81年11月20日行政院臺(81)教字第39651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92年4月11日行政院臺教字第0920017823號核備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法務部調查局調保肆字第09600295520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法務部調查局調保肆字第09800275670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保參字第10219506660號函修訂
一、 為提高國民對保防之認識,訂定本要點。
二、 國民保防教育之推行,由法務部調查局負責並協調有關機關辦理。
三、 國民保防教育之目的:
(一) 確保國家安全。
(二) 維護國家利益。
(三) 增進社會安定。
(四) 保障民眾福祉。
四、國民保防教育之內容如下:
(一) 加強政令宣導,落實民主法治。
(二) 樹立保防觀念,增進保防知識。
(三) 認清大陸形勢,理性兩岸交流。
(四) 揭發敵人陰謀,建立安全共識。
(五) 守法守紀守分,共維社會安寧。
五、全國性保防教育由法務部調查局邀請主管教育、文化、新聞、社政等有關機關組成「全國保防教育推行委員會」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定期編印有關保防宣導之刊物。
(二) 法務部調查局及各外勤調查處站設置「保防宣導資料中心」。
(三) 出版發行保防教育宣導叢書。
(四) 製作保防教育宣導影片、影音光碟。
(五) 配合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宣導保防教育。
(六) 其他有關全國性保防教育宣導事項。
六、機關保防教育由法務部調查局負責推動執行。
七、社會保防教育由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負責推動執行。
八、軍中保防教育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負責推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