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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01:14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為民服務工作改進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為民服務工作要點」,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
發文日期: 108.02.14
發文字號: 檢研字第1081100080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為民服務工作改進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為民服務工作要點」,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為民服務工作要點
說  明: 一、本件已報奉法務部108年2月1日法綜字第10801502010號函准予備查。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三、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關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為樹立優良司法形象,落實為民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檢察署檢察長應督率所屬人員,建立為民服務工作觀念及提供便捷服務,以主動積極負責精神,彼此互相配合,協調聯繫,爭取民眾之支持與信賴。

三、各級檢察署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為民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由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兼任;副主任一人,由書記官長兼任;幹事若干人,由各科室主管或書記官兼任,辦理本中心之服務工作及管制、連絡等事務。

四、各級檢察署為民服務中心主任,承檢察長之命,督率全體員工辦理下列為民服務事項。

()共同措施:

1、貫徹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提高工作時效。

2、各業務承辦人間,應確立互相代理制度,必要時,能確實負責代理主辦業務人員,處理為民服務事務。

3、簡化辦事流程及應用書表。

4、利用現有資訊設施,查證犯罪、通緝、出入境、更定其刑等資料,主動通知承辦單位迅速辦理。

5、值勤中心除上班時間外,應隨時受理為民服務事務。

6、派駐服務中心人員,力求妥適,服務中心設施應予充實,並提供(1)書寫工具。(2)休息桌椅及飲水設備。(3)公用電話。(4)機關平面圖。(5)辦事流程圖。(6)服務簡介。(7)供應各種聲請書狀例稿並陳列範例及具保責付書類。(8)法律常識參考書籍。(9)代換硬幣等服務項目。

7、設置意見箱,蒐集輿論反應,並舉辦當事人對服務意見調查,作為革新業務參考。

8、與當事人接洽公務,應舉止端莊,態度和藹可親,並能具備性別敏感度,積極提供合宜、尊重之服務。

9、設置專用電話辦理電話服務事項,注重服務效率,並應注意接聽電話禮貌。

10、考核所屬為民服務績效,作為獎懲之參考。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1、辦理案件以正確為主,並應積極進行,不得無故稽延。

2、厲行準時開庭,開庭前應詳閱卷證,把握訊問重點及被傳人交通狀況,酌定每案庭訊時間,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人犯,亦應隨到隨訊。

3、問案態度應真誠和藹,訊問時予受訊人充份陳述機會,對被告有利及不利情形,應一律注意,並告知受訊人舉證方法,以期發現真實。

4、訊問被告後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並有必要時,不得率予聲請羈押,對准予具保被告,如覓保無著時,應准其繼續覓保或酌情減輕其保證金額,或逕命責付,或限制住居,以避免無保聲請羈押。

5、諭知具保,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願以現金繳納者,應即時收受,將人犯釋放,毋庸再經核批。

6、告訴乃論案件,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範圍內,宜先勸導雙方和解息訟。

7、傳喚,以送達傳票為原則,並對被傳人身分保密。改期時宜當庭告知下次庭期。如有選任辯護人者,應注意通知辯護人到庭。

8、應切實到庭執行公訴,並為適當之論告。

9、制作書類,內容力求翔實,文字通順,並加標點符號。

10、裁判如有違誤不當者,應提起上訴或抗告。對確定裁判如發現有再審或非常上訴原因者,應聲請再審,或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告訴人或被害人聲請提起上訴,檢察官認顯無理由,不予上訴者,應具理由,從速函復聲請人。

11、受刑人應繳納罰金超過新臺幣伍千元者,除有時效消滅情形外,在八期範圍內,許其自行決定平均繳納之期數。

12、短期自由刑得易科罰金者,以從寬核准為原則,其不准易科者,應報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已發監執行者,如發現有得易科之新原因,經受刑人聲請後,准駁與否,均應報請檢察長核定。

13、檢察官處理贓證物品,應參照「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迅速辦理。

14、推行法律常識宣導,灌輸民眾崇法守法觀念,督導鄉鎮市區推廣調解業務,以疏減訟源。

15、證人、鑑定人日旅費,於庭訊後,不待聲請主動依據部頒各級檢察署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發給。

16、視察監所及保安處分場所,應注意人犯飲食清潔衛生,以及作業教化管理是否合理。

17、當事人聲請事項,如不具體違反規定,應從寬處理;不准所請者,應敘明理由,迅速答覆。

()法醫師、檢驗員:

1、確實依據檢驗手冊規定辦理屍傷檢驗。

2、當場依當事人或死者家屬之請求,如數發給所需之驗傷診斷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如事後聲請增發者,應即發給。

() 觀護人:

1、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時,依受保護管束人生活、家庭、工作等情狀,擬定輔導處遇措施,並結合警政、社政、衛政、勞政等系統協助其復歸社會。

2、開發及運用社會資源,提供受保護管束人、緩起訴被告及社會勞動人相關服務及轉介。

3、加強與更生保護及社會公益團體聯繫,協助受保護管束人、緩起訴被告及社會勞動人就學、就業、就養及就醫之需。

()書記官:

1、筆錄當庭制作,力求字跡清晰及內容完整,並當庭交受訊人閱覽或告以要旨,不得以空白之筆錄用紙命其簽名。

2、制作辦案文書,應校對正確,迅速送達。

3、案件偵查終結,應即公告,並以明信片通知結案要旨,如係簽結,應通知其理由。

4、偵查中通緝案件,其通緝原因消滅時,應主動檢卷送請檢察官核辦,並儘速辦理撤銷通緝。

5、發還保證金或扣押物時,應參照下列規定辦理:

 (1) 案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不待聲請逕予發還,如係法院交保者,應即通知法院發還,並副知保證人。

 (2) 案件偵查終結起訴送審,法院尚未將案卷移送執行,受理請求發還而無從發還時,應將情形告知聲請人。

 (3) 案件終結確定時,除依法沒收沒入者,應報請檢察官處理外,應通知發還原繳款人或所有人。

 (4) 案件歸檔時,應切實檢查,如發現應發還之保證金或扣押物有遺漏處理情形,於退回補辦後,始准歸檔。

6、罰金案件,於制作執行命令時,應載明得以匯票繳納或委託親友代繳。受刑人及其親屬請求分期繳納罰金,應即報請檢察官核辦。

7、得易科罰金案件,於送達傳票時,應附易科須知,並註明應提出證明文件,以便當事人知所遵循。到案時並應即辦理。

8、有停止執行法定原因案件,應速報請檢察官核准停止執行。

9、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或經拘提無著時,應再查明其住居所有無異動,再經傳喚、拘提,於確認已逃亡或藏匿時,方得報請發布通緝。

10、通緝人犯到案或罰金通緝案件,准許通緝犯或其親友分期繳納罰金,經繳納或代繳其中一期罰金後,應即辦理撤銷通緝,並先發給歸案證明書。

11、應經常清理通緝案件時效進行情形,如發現其時效已完成者,應即報請撤銷通緝。

12、執行時,有合於更定執行刑者,應即檢卷送請檢察官聲請裁定,經合併定執行刑後,如發現罰金有溢收者,應即主動發還繳款人。

13、執行案件終結後,如有聲請發給結案證明者,應於十日內查明核發。

()文書人員:

1、受理人民陳訴書狀,即速簽請檢察長核批辦理。

2、涉及當事人權益案件,撰擬文稿,應依據事務管理手冊規定程序,作周延考量後妥速處理。

 3、收發文件當天事當天畢,並確實登載電腦公文管理系統或填寫公文經辦登記卡,以便管制稽催。

()資料人員:

1、健全檔案管理,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政策。

2、加強檔案應用宣導,提供便捷之檔案應用服務及優質之閱覽環境。

()會計、總務人員:

 1、刑事保證金應逐筆輸入電腦或登記卡片建檔管理,便利發還作業。

2、採購價款及應發放款項,隨辦隨發。

3、扣押物之處理,應依「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儘速處理,以達便民目的。

()資訊人員:

1、依「機關網頁更新表」辦理網頁更新,提供最新網頁資料,民眾可上網查詢機關地點、聯繫電話等訊息,以利洽辦業務;並辦理「線上申辦作業」,避免民眾長途奔波,省時省力又方便。

2、強化電腦硬體設備及軟體功能,發揮業務電腦化效能,為民服務更有效率且提升品質。

()研考人員:

    對限時辦理業務,及當事人聲請事項,應予列管,並注意檢查稽催。

(十一)服務中心人員:

1、派駐服務中心人員應服裝整潔,儀態端莊,答復詢問,須以出於接待訪客心情辦理,避免令人有推拖搪塞印象。

2、向服務中心查詢事項,應由主辦單位答復者,應即以詢問單向原承辦人員查詢後,由服務中心統一答復,如係書面詢問者,悉由承辦人員以書面答復。

3、為民眾撰繕聲請書狀,以檢察署有關之訴訟程序書狀為限。

4、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堅持要求面見特定業務承辦人時,該承辦人應親自或委由代表人至服務中心或其他適當之地點接見,並答復其詢問,但其性質如係對案件有所陳述時,應由承辦或內勤檢察官率同書記官記明筆錄辦理。

5、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要求會見首長時,除首長親自延見者外,得由首長指派代表接見。

6、詢問事項,如需提供法律扶助者,應予輔導洽辦。

(十二)法警:

1、執行勤務或擔任警衛應注意禮貌及服務態度。

2、送達、拘提應切實辦理,不得敷衍塞責。

3、經檢察官諭知具保責付者,應從速辦理。

4、在候訊室、候保室值勤時,應確實依照「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妥為辦理。

(十三)錄事、技工:

1、繕打文件,力求正確清晰,易於辨認。並應送達承辦人員詳加校對無誤後發出。

2、傳遞公文,應迅速確實,不得積壓,並予保密。

五、各級檢察署辦理為民服務工作,應列入業務檢查重點項目,並考核其成效。

六、各級檢察署得依本要點自行訂定注意事項,報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核定後實施。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