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0:16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檢察機關加強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
發文日期: 108.01.15
發文字號: 檢研字第1081100030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檢察機關加強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檢察機關加強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本件已報奉法務部108年1月10日法檢字第10800004470號函准予備查。 二、旨揭實施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三、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檢察機關加強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業務檢查之重要項目如下:

()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之登載,書記官應依案件進行程度及終結情形翔實正確登載,並輸入電腦。

()準時開庭及蒞庭,每日逐案查證,列表陳核。

()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送達,列為不定期查證事項,由業務檢查人員會同紀錄科主管抽測,如發現逾期尚未送達,應備冊登記並限時辦理。

()再議案件,原檢察官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書記官應於送達證書繳回後七日內將案卷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業務檢查人員發現遲誤即予催辦。

()逾期未結案件,研考科按月填具催辦通知單,陳報檢察長核閱後,通知檢察官催辦。

()限期公文,依公文管理系統查證,如有遲誤,即以公文催辦回覆單催辦。

()當事人請求事項,承辦人員應依限答復,並於每月將辦理成果,彙送研考人員逐項加以統計。

()上級機關行查及人民陳訴之調字、陳字案件,檢察官未能於一個月內結案函復者,須先函復其原因,有關函復均須副知研考科;如有遲誤者,即以催辦通知單催辦。

()羈押登記簿之登載,列為不定期查證事項,偵查中被告羈押即將逾二月尚未終結或未聲請法院延長羈押;大陸及港澳居民收容案件,逾八月尚未終結者,即予催辦。

()檢察官收受判決,應於法院送達時即時收受,不得無故延遲,檢察官連續請假多日時,應由代理人代為收受判決書,以免逾時始收受判決,影響當事人權益。

(十一)辦理為民服務工作,每月將辦理績效,逐項彙整統計。

(十二)扣案之槍械彈藥、毒品及貴重物品之保管,每月不定期檢查,應注意保管是否妥適,有無短少情形。

(十三)分層負責實施成效,列為定期檢查項目,發現缺失應通知承辦人改進或補正。

(十四)其他重要業務事項。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