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部修正之「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檢察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08.01.11 |
發文字號: |
法檢字第1080450340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四、性侵害犯罪受刑人經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及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及治療實施辦法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刑期即將於四個月內屆滿,且經監獄內之治療評估小組或輔導評估小組會議鑑定評估有再犯之危險者,監獄應儘速檢具入監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紀錄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治療成效報告書、再犯危險鑑定報告書等相關資料,送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五、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經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後,經定期成效評估認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無成效,並經評估小組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儘速檢具社區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評估報告書、整體性評估表、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紀錄表、急性動態危險因素量表、穩定動態危險因素量表、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成效評估報告、再犯危險鑑定評估報告書等相關資料,送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九、刑後強制治療之處所由法務部設置,其實施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法務部應派員視察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每年至少一次,並得授權臺灣高等檢察署隨時派員視察。
檢察官就執行刑後強制治療有關事項,得隨時視察。
二十三、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入所接受強制治療時起,每屆滿一年前,檢具治療、鑑定、評估等相關資料,送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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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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